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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內部審計(61)
時間:2010-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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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未(wei)知(zhi)
(四)審計發現的被審計領導干部及所在部門、單位違反財經法規和領導干部廉政規定的主要問題;
(五)對被審計領導干部所在部門、單位財務收支等有關經濟活動的真實、合法、效益情況的評價,以及被審計領導干部對審計發現的違反財經法規和廉政規定的問題應當負有的主管責任和直接責任;
(六)對被審計領導干部及所在部門、單位違反財經法規問題的定性,處理、處罰意見及依據,有關改進建議;
(七)需要反映的其他情況。
第一百一十五條 審計機構審定審計報告后,應當向委托部門提交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
第一百一十六條 審計機構對領導干部及所在部門、單位違反國家財經法規和廉政規定,認為需要依法予以處理、處罰的,應在職權范圍內作出處理決定;認為需要依法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的,應移交干部管理和監督部門處理;認為觸犯刑律應當追究法律責任的,應建議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一百一十七條 審計機構應建立被審計領導干部所在部門、單位的基本情況數據庫,確定領導干部新任期的基期數據,有利于對下一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開展,同時也為相關審計事項提供基礎性審計資料。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百一十八條 本指南由中國內部審計協會發布并負責解釋。
第一(yi)百(bai)一(yi)十九(jiu)條(tiao) 本指南自(zi)2009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