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系京審 |
業務咨詢:010-82672400 |
投訴建議:13701000699 |
E-mail: lzm@nycg.com.cn |
![]() |
高校內部審計(58)
時間:2010-12-02?
點擊:
次
來(lai)源:未知
1、是否依法依規履行經濟管理職責,經濟責任目標的完成情況;
2、財經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3、各項收入是否全部納入財務部門管理和核算,有無截留收入、公款私存、私設“小金庫”等問題;各項支出是否真實、合法,效益如何,有無損失浪費;
4、重大經濟決策是否按規定程序進行,效果如何,有無重大失誤;
5、單位各類資產是否安全完整,使用效益如何;
6、單位和本人遵守財經法規、財務制度以及廉政規定的情況;
7、委托部門或審計機構認為需要審計的其他事項。
(五)附屬中、小學校長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內容:
1、是否依法履行經濟管理職責,經濟責任目標是否完成;
2、財經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3、是否按《會計法》要求,對有關經濟業務事項進行會計核算,財務報告及有關的會計賬簿、會計憑證等會計資料是否完整、真實、合法。
4、預算經費的使用是否符合國家的財經法規和財務管理制度;
5、各項經費收支是否真實、合法,各項收費是否符合規定,是否及時、足額納入財務部門管理和核算,有無賬外賬、私設“小金庫”問題;
6、經濟決策是否按規定程序進行,效益如何,有無重大失誤;
7、單位各類資產是否安全完整,使用效益如何;
8、債權、債務是否清楚,有無經濟糾紛和遺留問題;
9、單位和本人遵守財經法規、財務制度以及廉政規定的情況;
10、委托部門或審計機構認為需要審計的其他事項。
(六)高校其他部門或單位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可參照上述審計內容實施。
第四節 經濟責任審計的評價
第一百零九條 對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應通過對其所在部門、單位的財務收支以及有關經濟活動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的審計,對其經濟責任履行的情況進行綜合評價。審計評價應遵循“依法評價、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基本原則。
第一百一十條 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的方法主要有:
(一)業績比較法。包括縱向比較法(即上任時與離任時業績比較或先確定比較基期再將比較期與之對比的方法)和橫向比較法(即將相關業績與同行業一般狀況進行比較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