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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內部審計(2)
時間(jian):2010-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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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未知
第九條 本指南所稱內部控制審計是指內部審計機構為了促進完善內部控制,保證其有效執行而對本單位內部控制體系的健全性、有效性所進行的了解、測試和評價活動。
第十條 本指南所稱內部控制審計的內容主要包括對教學管理、科研管理、財務管理、資產管理、采購管理等活動中內部控制體系的健全性、有效性進行的審查和評價。
第十一條 被審計單位的各項業務的內部控制體系主要由控制環境、風險管理、控制活動、信息與溝通、監督等要素組成,對高等學校各項業務的內容控制審計主要圍繞這些要素來進行。
第十二條 在開展內部控制審計時,要考慮成本效益原則,結合本單位內部審計資源和實際情況,既可以對單位內部控制進行全面審計與評價,也可以對單位內部控制的組成部分進行審計與評價。
第十三條 開展內部控制審計工作時應遵循以下原則與方法。
(一)內部控制審查與業務活動、財務活動審查相結合;
(二)內部控制審查與風險管理審查相結合;
(三)內部控制審查與促進推動內部控制自我評估相結合;
(四)根據不同的審計對象,審計目標和審計所需的證據選擇不同的方法,以保證審計工作的質量和審計資源的有效配置。
第十四條 內部控制自我評估是高校完善內部控制體系的有效方式之一。開展內部控制審計應充分關注這一有效方式,利用、指導、推動內部控制自我評估的開展,促進完善內部控制體系建設。
第二節 控制自我評估的應用
第十五條 控制自我評估,是指由對內部控制的制定與執行負有責任的組織相關管理人員對內部控制進行評價的過程。內部審計人員可以應用控制自我評估法來協助內部控制的審查和評價。
第十六條 內部審計人員在實施內部控制審查與評價之前應適當應用控制自我評估法,根據控制自我評估報告考慮審計重點,以提高審計效率,促進內部控制審計目的的實現。
第十七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制定控制自我評估計劃,召集組織相關管理人員對內部控制進行自我評估,并做好組織、協調與記錄工作。
第十八條 內部審計人員可以根據內部控制審計的目的與范圍,確定控制自我評估的內容。控制自我評估主要包括以下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