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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內部審計(15)
時間:2010-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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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財務管理內部控制審計應獲取的資料主要有:
(一)學校制定的財務管理制度;
(二)學校各類財經業務的流程設計;
(三)學校的財務管理相關崗位設置、崗位職責及人員配備文件;
(四)學校制定的與財經業務相關的授權審批制度;
(五)學校預算資料及相關會計憑證、賬簿、報表等;
(六)會計核算信息系統的相關資料;
(七)與經濟決策有關的會議記錄、紀要、形成的文件等;
(八)學校簽訂的與財經業務相關的經濟合同;
(九)學校制定的財務風險控制措施、辦法等;
(十)學校制定的與財經業務相關的內部報告制度;
(十一)其他有關資料。
第三十五條 財務管理內部控制審計的內容主要有:
(一)財務管理的控制環境
1、學校是否有與學校發展規劃相適應的中長期財務計劃;
2、學校是否設立了財經領導小組、預算管理委員會、收費立項審核委員會、收費標準審批領導小組、分配審查委員會等經濟決策機構,是否有完善的議事和決策制度,各決策機構權限是否合理分散;
3、學校是否設立健全的財務管理內部控制制度,制度運行是否有效;
4、學校是否建立管理層約束監督機制,各部門財務負責人是否在其權限范圍內執行職責;
5、學校是否針對各類經濟業務制定了完整的財務處理流程,并能讓校內相關單位和人員知悉;
6、學校所采用的會計電算化軟件是否經過國家權威部門的認證,各類財務數據的安全能否得到保障,是否配備了一定資質的管理和維護人員;
7、財務機構各類人員招聘是否履行相關程序,各財務人員是否具備規定的上崗資格,是否定期進行業務培訓或后續教育;
8、財務機構是否制定合理的業績考核與激勵機制;
9、是否制定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規范,職業道德規范內容是否明確、切實可行,并是否得到有效執行。
(二)財務管理的風險管理
1、風險管理目標是否明確并切實可行 ;
2、是否建立識別財務管理風險的適當機制;有無識別財務管理風險的適當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