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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內部審計(3)
時間:2010-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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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未知
(一)確定組織整體或職能部門的目標,識別其主要風險;
(二)評估組織內部控制的適當性、合法性及有效性;
(三)確認內部控制重大缺陷或存在嚴重風險的業務環節;
(四)評估組織非正式的控制及其有效性;
(五)評估組織的業務流程及其運作效率;
(六)對控制自我評估中發現的問題提出改進建議。
第十九條 內部審計人員在應用控制自我評估法時,一般包括以下主要程序:
(一)制訂控制自我評估的計劃;
(二)與組織相關管理人員就控制自我評估的目的、內容及程序進行事先溝通和交流;
(三)確定控制自我評估的時間與方法;
(四)召集組織相關管理人員開展控制自我評估;
(五)在控制自我評估過程中做好協調與記錄工作;
(六)在控制自我評估過程結束后,及時反饋并提交控制自我評估報告。
第二十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用控制自我評估法時,應當根據部門或單位特點、組織文化、管理風格、員工素質等靈活選用適當的方法。控制自我評估的主要方法包括:專題討論會、問卷調查法和管理分析法。
(一)專題討論會是指內部審計人員召集組織相關管理人員就內部控制的特定方面或過程進行討論及評估的一種方法。
(二)問卷調查法是指內部審計人員就內部控制的特定方面或過程以書面問卷的形式向組織相關管理人員收集意見的一種方法。
(三)管理分析法是指內部審計人員就內部控制的特定方面或過程向相關管理人員收集信息,并將之與其他來源的信息一起進行綜合分析的一種方法。
第二十一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將控制自我評估過程中相關管理人員對內部控制的意見、建議以及評估結論等記錄于工作底稿中,并據此提出改進內部控制的建議,編制控制自我評估報告。
第二十二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將控制自我評估報告及時反饋給參與內部控制評估的相關管理人員。必要時,也可提交給學校領導,以便其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改善有關業務活動及其內部控制。
第三節 教學管理內部控制審計
第二十三條 教學管理內部控制審計是指內部審計機構為保證本單位教學(包括本科生、研究生和繼續教育教學等)資金的安全完整、教學資源得到合理有效配置、降低單位教學風險、保證單位遵守教學活動相關法律法規,而對單位教學管理內部控制體系的健全性和有效性進行的分析、測試和評價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