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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內部審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高校內部審計的內容、程序與方法,根據內部審計基本準則與具體準則制定本指南。
第二條 本指南所稱高校內部審計,是指高校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通過對學校與資源利用有關的業務活動及其內部控制的適當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的審查,并進行確認、評價、咨詢,旨在促進完善管理控制、防范風險、創造效益,從而促進學校事業目標的實現。
第三條 高校應設置內部審計機構,規模較大的高校(年收入5億元以上或教職工人數在3000人以上)應設置獨立的內部審計機構。
第四條 高校內部審計機構應配備足夠的內部審計人員,內部審計人員數量應不低于教職工總數的2‰。內部審計隊伍應由具備經濟、管理、法律、建設工程、信息系統等方面專業素質的人員組成,并具備必要的職業資格。
第五條 高校內部審計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高校內部審計應關注學校資源,對本單位利用資源、開展業務、取得績效的過程和結果進行審計。
(二)高校內部審計應堅持業務活動審查與財務活動審查相結合,運用業務入手審計方法,開展財務審計與業務審計相結合的綜合管理審計。
(三)高校內部審計應堅持審計控制與審計評價相結合,根據業務特點,采取事前審計、事中審計、事后審計等方式組織審計業務。
(四)高校內部審計應根據學校治理結構、管理體制等有關內部環境和內部審計資源狀況,把握總體、突出重點,科學合理地確定內部審計業務戰略。
(五)高校內部審計應著眼于促進問題解決,立足于促進機制建設,通過與相關部門合作促進學校事業發展。
第六條 高校內部審計機構應加強審計質量控制,定期接受各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內部審計機構對所屬高校內部審計工作進行的質量評估。
第七條 本指南適用于高校的內部審計機構、內部審計人員及其從事的內部審計活動,其他教育部門和單位可以參照執行。
第二章 內部控制審計
第一節 一般原則
第八條 本指南所稱內部控制是指為了實現教育事業發展目標,保證資金、資產、資源安全、完整,并得到合理有效利用;保證會計信息真實、準確,保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貫徹實施而制定與實施的一系列控制方法、保證措施和業務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