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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內部經濟責任審計指南 (8)
時間:2011-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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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未知
報告中應當寫明問題事實、違反相關法律法規或內部規章制度的具體內容、所造成的影響或后果等,并逐項說明企業內管干部應當承擔的責任及認定原因。
(五)審計評價。主要是在審計職權范圍內,概括并評價企業內管干部任職期間開展的主要工作。同時,根據審計查證或者認定的事實,以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相關考核目標和行業標準等為依據,對企業內管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進行綜合評價。
(六)審計意見和建議。對審計發現的問題,審計組應當提出審計處理意見和審計建議。
第三十九條 征求企業內管干部及其所在企業意見。審計組應當征求企業內管干部及其所在企業對經濟責任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的意見。
企業內管干部及其所在企業自收到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之日起十日內提出書面反饋意見;在規定期限內沒有提出書面意見的,視同無異議。
企業內管干部及其所在企業對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有異議的,審計組應當研究、核實,撰寫審計組關于采納情況的書面說明,并考慮是否需要修改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經審計組集體討論,由審計組組長審核定稿。
第四章 審計內容
第四十條 企業內管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應當重點檢查所在企業經營發展情況、財務收支情況、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經濟管理和監督職責情況、遵守法律法規和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經濟工作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情況、制定和執行重大經濟決策情況、內部控制建立和執行情況以及遵守有關廉潔從業規定情況等。
第四十一條 企業經營發展情況、財務收支情況、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經濟管理和監督職責情況的審計,可以重點審查企業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第四十二條 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審計。重點審查企業內管干部任職期間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是否真實、完整,賬實是否相符,會計核算是否準確,合并財務報表范圍是否完整等。主要內容包括:
(一)企業財務會計核算是否準確、真實,是否存在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不實的問題;
(二)企業財務報表的合并范圍、方法、內容和編報是否符合規定,是否存在故意編造虛假財務報表等問題;
(三)企業會計賬簿記錄與實物、款項和有關資料是否相符;
(四)企業采用的會計確認標準或計量方法是否正確,有無隨意變更或者濫用會計估計和會計政策,故意編造虛假利潤等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