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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內部經濟責任審計指南 (2)
時間(jian):2011-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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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未知
(一)資產或者效益占有重要位置的子企業;
(二)由企業內管干部兼職的子企業;
(三)任期內發生合并分立、重組改制等產權變動的子企業;
(四)任期內關停并轉或者出現經營虧損、資不抵債、債務危機等財務異常狀況的子企業;
(五)任期內未接受過審計的子企業;
(六)各類金融子企業及內部資金結算中心等。
第八條 內部審計機構可以根據需要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社會審計組織實施審計,但應由內部審計機構負責出具審計通知書、審批審計實施方案、做出審計結果報告。
第九條 內部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在進行經濟責任審計時,應當按照內部審計準則的規定,運用各種審計方法,并根據審計工作的需要,合理使用抽樣技術和計算機輔助審計技術,以實現審計目標。
第十條 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充分利用企業近期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成果。在利用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成果時,應當注意以下問題:
(一)利用內部審計成果時,應當評估企業內管干部所在企業內部審計環境及內部審計工作成果的有效性,以合理確信審計結論的可靠性。
(二)在利用外部社會審計成果時,應當采用一定的審計程序進行評估,以合理確信審計結論的真實性。
(三)利用國家審計成果時,可以在給予必要審計關注的基礎上加以利用。
(四)在審計企業資產狀況時,可以借鑒相關年度的清產核資專項成果。當審計結論與清產核資專項成果不一致時,應當遵循謹慎性原則追加適當的審計程序。
(五)利用企業內管干部所在企業及有關部門的紀檢監察工作成果時,對于已經辦結的案件,可以在給予必要審計關注的基礎上直接利用;對于正在辦理的案件,應當注意與企業內管干部所在企業及有關紀檢監察機構的溝通配合。
第十一條 企業可以建立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一般應當由紀檢、監察、審計、人力資源和監事會等部門組成。聯席會議下設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
聯席會議應當定期召開會議,檢查、通報審計結果運用情況,協調解決審計結果運用中的問題,督促落實審計結果的運用。
第二章 審計準備階段
第十二條 審計準備階段的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審計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