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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內部經濟責任審計指南 (10)
時間:2011-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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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lai)源(yuan):未(wei)知
第四十五條 遵守法律法規和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經濟工作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情況、制定和執行重大經濟決策情況審計。審查企業內管干部任職期間,企業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以下簡稱“三重一大”事項)的決策規則和程序是否建立健全,經濟決策方案是否得到良好的執行以及執行的結果是否達到決策目標要求等內容,明確企業內管干部在重大經濟決策中應負的責任。重大經濟決策制定和執行情況審計的具體內容包括:
(一)企業是否建立了“三重一大”事項決策機制,制定的基本程序是否符合規定,是否存在未經決策機構集體討論、由企業內管干部個人或少數人決策的問題。
(二)重大經濟決策的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及規定。
(三)重大經濟決策是否經國家有關部門核準或審批,所簽訂協議或者合同內容是否符合企業實際,是否存在損害本企業利益的條款。
(四)重大經濟決策方案是否得到良好執行,是否明確了具體的管理部門,是否進行過程監控。
(五)重大經濟決策是否存在重大風險,決策方案中有無預防和控制風險轉化為損失的應對措施,決策執行的結果是否達到決策目標要求,是否給企業造成損失或潛在損失等。
第四十六條 內部控制建立及執行情況審計。審查企業內管干部所在企業內部控制的健全性、適當性和有效性,并結合企業內管干部的職責要求確定其在內部控制建立及執行中應承擔的責任。應當注意審查以下內容:
(一)內部環境。審查企業治理結構是否合理,機構設置與權責分配是否明確,內部審計機構是否健全,人力資源政策是否有效制定和實施等。
(二)風險評估。審查企業是否能夠及時識別經營活動中與實現內部控制目標相關的內、外部風險,是否采用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方法,系統分析風險并合理確定風險應對策略等。
(三)控制活動。審查企業不相容職務分離控制、授權審批控制、會計系統控制、財產保護控制、預算控制、運營分析控制和績效考評控制等控制措施是否恰當、有效,能否運用控制措施,對各種業務和事項的風險控制在可承受度之內。
(四)信息與溝通。審查企業是否建立信息與溝通制度,內部控制相關信息的收集、處理和傳遞程序是否明確,內部控制相關信息能否在企業內、外部各方面及時溝通和反饋,是否建立反舞弊機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