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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內部經濟責任審計指南 (15)
時間:2011-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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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未(wei)知
(一)審計目標是否實現;
(二)審計實施方案確定的審計事項是否完成;
(三)審計發現的重要問題是否在審計報告中反映;
(四)事實是否清楚、數據是否準確;
(五)審計證據是否充分、適當;
(六)審計評價、定性、處理處罰意見是否適當,適用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是否適當;
(七)企業內管干部及其所在企業提出的建議是否采納,如未采納,理由是否充分;
(八)其他需要復核的事項。
第六十七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將經濟責任審計報告、審計決定書、復核意見一并報送內部審計機構主管領導。一般審計事項的經濟責任審計報告和審計決定書等審計文書,由內部審計機構主管領導審定;重大審計事項的經濟責任審計報告,由審計業務會議審定。
第六十八條 審計業務會議應當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做出決定。內部審計機構應當根據審計業務會議決定修改經濟責任審計報告、審計決定書等。
第六十九條 撰寫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經濟責任審計報告經審定后,內部審計機構可以根據審定意見,撰寫并向委派或委托審計事項的單位報送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
第七十條 企業內管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應當按照以下格式編寫:
(一)標題。***(內部審計機構)關于***(企業名稱和企業內管干部職務)***(企業內管干部姓名)同志任期(或任中)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
(二)主送。委派或委托的相關單位,包括董事會或者主要領導、組織人事部門等。
(三)正文。正文格式同經濟責任審計報告,但對相關內容表述應進一步提煉匯總和歸類整理。
(四)附件。企業內管干部及其所在企業對經濟責任審計報告的意見。
(五)落款。內部審計機構(印章)、時間。
(六)抄送。聯席會議及有關部門。
第七十一條 出具審計決定書。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將審定后的審計決定書等審計文書,報送內部審計機構主管領導簽發。
第七十二條 出具移交(移送)處理書。對經濟責任審計中發現的企業內管干部違法違紀等問題,審計組應起草移交(移送)處理書,由有關部門分別予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