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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內部經濟責任審計指南 (6)
時(shi)間:2011-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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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lai)源:未知
第二十八條 在實施審計中,審計組通過調查了解和內部控制測試,如發現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調整審計實施方案:
(一)審計實施方案的主要內容與所了解的情況存在重大差異的;
(二)內部控制測試結果顯示審計組需要調整審計重點、步驟和方法的;
(三)發現重大違法違紀事項,需要改變審計內容和審計重點的;
(四)審計范圍受到限制,不能正常開展工作的;
(五)審計組成員及其分工發生重大變化的;
(六)其他需要調整的情形。
第二十九條 經濟責任審計實施方案的審計目標、審計組組長、審計重點、預定的審計工作完成時間等內容發生重大變化的,應報經內部審計機構主管領導批準后實施。
第三十條 現場審計取證。審計組實施審計時,可以運用檢查、觀察、詢問、重新計算、重新操作、外部調查等方法,獲取充分、適當、可靠的審計證據。對企業內管干部所在企業的信息系統,可以采取復制、截屏、拍照等方法取得審計證據。
審計人員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詢問取得的審計證據,應當有提供者的簽名、蓋章。不能取得提供者簽名和蓋章的,由審計人員注明原因,并由兩名以上審計人員簽字予以證明。
審計組組長應當對審計人員收集審計證據工作進行督導,并對審計證據進行審核。發現審計證據不符合要求的,應當責成審計人員進一步取證或采取替代審計程序。
第三十一條 編制審計工作底稿。審計人員對審計實施方案確定的審計事項,均應當編制審計工作底稿。
第三十二條 審計工作底稿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審計項目及審計事項名稱;
(二)審計過程、審計結論及定性依據;
(三)審計人員姓名、編制日期;
(四)復核人員姓名、復核意見、復核日期;
(五)索引號、所附審計證據的數量及清單;
(六)被審計單位意見、簽字及蓋章。
第三十三條 審計工作底稿應當經審計組組長或其指定人員復核,并對以下事項提出復核意見:
(一)事實是否清楚;
(二)證據是否充分、適當;
(三)定性依據是否準確;
(四)審計結論是否恰當;
(五)審計意見、建議是否恰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