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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政策匯萃(8)
時間:2011-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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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未知
2、關于將銀行借款無償讓渡他人使用的涉稅問題。
企業將銀行借款無償轉借他人,實質上是將企業獲得的利益轉贈他人的一種行業,因此稅務部門有權力按銀行同期借款利率核定其轉借收入,并就其適用營業稅暫行條例按金融業稅目征收營業稅。《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據此,公司將銀行借款無償讓渡給另外一家公司使用,所支付的利息與取得收入無關,應調增應稅所得額。
(二)企業扣除類中的政策疑難問題處理
1、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稅前扣除需要符合哪些條件?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規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所稱的“合理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規定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稅務機關在對工資薪金進行合理性確認時,可按以下原則掌握:
⑴企業制訂了較為規范的員工工資薪金制度;
⑵企業所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符合行業及地區水平;⑶企業在一定時期所發放的工資薪金是相對固定的,工資薪金的調整是有序進行的;
⑷企業對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
⑸有關工資薪金的安排,不以減少或逃避稅款為目的。
屬于國有性質的企業,其準予稅前扣除的工資薪金支出,不得超過政府有關部門給予的限定數額;超過部分,不得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也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建立勞動用工備案制度的通知》(勞社部發[2006]46號)第二條規定“從2007年起,我國境內所有用人單位招用依法形成勞動關系的職工,都應到登記注冊地的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勞動用工備案手續。”因此,企業只有與其員工簽定書面勞動合同并報經勞動部門備案,其合理的工資薪金才能稅前扣除。
2、企業2011年1月發放20010年12月計提的職工工資以及年終獎,這部分跨年度發放的工資及獎金是否可在2010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稅前扣除?
企業在匯算清繳期限內發放且屬于匯算清繳年度應負擔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可認定為納稅年度實際發生,在工資薪金支出所屬納稅年度可以稅前扣除。在匯算清繳期限終了后補發上年或者以前納稅年度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的,應在工資薪金支出實際發放年度稅前扣除。
3、企業為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是否可以稅前扣除?若企業依照財務會計制度有關規定,在應付福利費科目中列支補充養老保險費和補充養老保險費,如何進行所得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