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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政策匯萃(2)
時間:2011-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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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未(wei)知
⒋房地產開發企業以買別墅送汽車的方式銷售不動產的,所得稅上如何處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規定,企業以買別墅送汽車的方式銷售不動產的,不屬于捐贈行為,應將總的銷售金額按各項商品的公允價值的比例分攤確認各項的銷售收入。銷售的不動產屬于未完工產品的,不動產預售收入應按規定的計稅毛利率計征企業所得稅,但汽車銷售收入不適用房地產開發的有關稅收規定。
5、某企業根據租賃合同的規定,于2010年1月一次性收取了2010年至2012年的房租,該企業收取的租金收入如何所得稅處理?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因此,租金收入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合同約定的應付租金的日期,企業應將應收租金收入計入當期收入總額,并按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與出租房產相關且在當期實際發生的稅金及附加、資產折舊等支出準予稅前扣除。
6、企業取得政策性搬遷或處置收入,如何進行所得稅處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政策性搬遷或處置收入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118號)規定,企業政策性搬遷和處置收入,是指因政府城市規劃、基礎設施建設等政策性原因,企業需要整體搬遷(包括部分搬遷或部分拆除)或處置相關資產而按規定標準從政府取得的搬遷補償收入或處置相關資產而取得的收入,以及通過市場(招標、拍賣、掛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轉讓收入。對企業取得的政策性搬遷或處置收入,應按以下方式進行所得稅處理:
⑴企業根據搬遷規劃,異地重建后恢復原有或轉換新的生產經營業務,用企業搬遷或處置收入購置或建造與搬遷前相同或類似性質、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資產和土地使用權(以下簡稱重置固定資產),或對其他固定資產進行改良,或進行技術改造,或安置職工的,準予其搬遷或處置收入扣除固定資產重置或改良支出、技術改造支出和職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額,計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
⑵企業沒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資產、技術改造或購置其他固定資產的計劃或立項報告,應將搬遷收入加上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變賣收入、減除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折余價值和處置費用后的余額,計入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⑶企業利用政策性搬遷或(huo)處置(zhi)收入購置(zhi)或(huo)改(gai)良(liang)的固定資產(chan),可以按照現(xian)行稅收規定計算折舊(jiu)或(huo)攤銷(xiao),并在企業所得稅稅前(qian)扣除。
來源:2011年匯算清繳 2011所得稅匯算清繳 所得稅匯算清繳 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