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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政策匯萃(12)
時間(jian):2011-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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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未知
另外,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委托境外機構銷售開發產品的,其支付境外機構的銷售費用(含傭金或手續費)不超過委托銷售收入10%的部分,準予據實扣除。
⑵企業應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的中介服務企業或個人簽訂代辦協議或合同,并按國家有關規定支付手續費及傭金。除委托個人代理外,企業以現金等非轉賬方式支付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在稅前扣除。企業為發行權益性證券支付給有關證券承銷機構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在稅前扣除。
⑶企業不得將手續費及傭金支出計入回扣、業務提成、返利、進場費等費用。
⑷企業已計入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相關資產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應當通過折舊、攤銷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
⑸企業支付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直接沖減服務協議或合同金額,并如實入賬。
⑹企業應當如實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當年手續費及傭金計算分配表和其他相關資料,并依法取得合法真實憑證。
11、企業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而發生的利息支出,是否可以在稅前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9〕312號)規定,關于企業由于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而發生的利息支出扣除問題,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凡企業投資者在規定期限內未繳足其應繳資本額的,該企業對外借款所發生的利息,相當于投資者實繳資本額與在規定期限內應繳資本額的差額應付的利息,其不屬于企業合理的支出,應由企業投資者負擔,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具體計算不得扣除的利息,應以企業一個年度內每一賬面實收資本與借款余額保持不變的期間作為一個計算期,每一計算期內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該期間借款利息發生額乘以該期間企業未繳足的注冊資本占借款總額的比例計算。公式為:企業每一計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該期間借款利息額×該期間未繳足注冊資本額÷該期間借款額。
企業一個年度內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總額,為該年度內每一計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額之和。
12、企業發生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不超過固定資產計稅基礎的50%,所發生的費用可否一次性扣除?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規定及其實施條例第六十九條規定,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作為長期待攤費用,按照規定攤銷的,準予扣除。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支出:
⑴修理支出達到取得固定資產時的計稅基礎5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