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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政策匯萃(14)
時(shi)間:2011-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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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未知
17、企業食堂實行內部核算,經費由財務部門從職工福利費中按期撥付,是否可做為實際發生的職工福利稅前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三條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職工食堂等集體福利部門的設備、設施及維修保養費用和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以及職工食堂經費補貼等。企業內設的職工食堂屬于企業的福利部門,發生的設備、設施及維修保養費用和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以及職工食堂經費補貼都屬于職工福利費的列支范圍,可以按稅法規定在稅前扣除。
18、企業與學校簽訂實習合作協議,企業為實習學生支付報酬是否允許稅前扣除?若允許扣除,是否作為計算“三費”的基礎?
企業支付學生實習報酬稅前扣除問題,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沒有新的規定之前,可暫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支付學生實習報酬有關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107號)、《企業支付實習生報酬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稅發〔2007〕42號)等文件規定執行。但實習報酬不納入工資薪金總額,不得作為計算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教育經費的基礎。
19、企業給返聘人員支付的勞動報酬,是否允許稅前扣除?若允許扣除,是否作為計提“三費”的依據?
企業返聘退休人員、退養人員應簽訂《勞動協議》,其支付的合理的勞動報酬可據實稅前扣除。但企業支付給返聘人員的勞動報酬不納入工資薪金總額,不作為計算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教育經費的基礎。
20、企業在2010年發放2009年欠發的10-12月份工資,應如何處理,具體在哪一年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一條規定“《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所稱的“合理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規定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因此,企業只能在實際發放的年度扣除工資薪金。但企業如在匯算清繳期結束前發放已計提匯繳年度的工資,則可在匯繳年度扣除。
21、房地產企業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取得的預收賬款,按國稅發【2009】31號文件應確認為銷售收入,如何填制年度申報表?
根據國稅發【2009】31號文件規定,房地產企業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取得的預售款,如果正式簽訂《房地產銷售合同》或者《房地產預售合同》,屬于未完工開發產品銷售收入,可以作為計提業務招待費等三費的基數。
填表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