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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政策匯萃(6)
時間(jian):2011-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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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固定資產估價入賬及其調整在會計準則上,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應用指南》的規定,已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的固定資產,應當按照估計價值確定其成本,并計提折舊;待辦理竣工決算后,再按實際成本調整原來的暫估價值,但不需要調整原已計提的折舊額。國稅函[2010]79號明確固定資產暫估入賬及其調整的稅務處理,但納稅人應注意,此項規定同企業會計準規定仍有很大差異:
第一,在實際投入使用時,沒有全額發票的,可以先按照合同規定金額暫估入賬計提折舊,但是緩沖期只有12個月,并且發票取得后還要進行納稅調整。
第二,取得全額發票后,如果與暫估價格有出入的,稅務處理上須進行追溯調整。該項規定很好地體現了稅法上權責發生制的原則。
但對該規定,仍會存在不少爭議:如果12個月內取得全額發票,對計稅基礎進行調整時,相應地計提折舊適用追溯調整法,還是適用未來估計法;12個月內又零星取得發票,是否調整計稅基礎;12個月內未全額取得發票,是否承認原來暫估確認的計稅基礎中取得發票部分等問題,筆者傾向于,第一,折舊調整,適用追溯調整法,第二,12個月內雖未全額取得發票,但又零星取得發票,對取得部分可以調整計稅基礎,第三,12個月內未全額取得發票,承認暫估計稅基礎中取得發票部分,并繼續計提折舊。
[案例]
某企業建造一項固定資產,合同預算總造價為200萬元,2010年9月投入使用,但由于工程款項尚未結清未取得全額發票,只取得部分發票合計150萬元。企業預計該項固定資產使用年限5年,保留殘值為零。
[分析]
上述案例中,固定資產由于已投入使用,并且合同預算總造價可以確定,可暫按合同規定的金額200萬計入固定資產計稅基礎計提折舊。2010年,可稅前計提折舊10萬元(200÷5÷12×3),但該項調整應在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12個月內進行,如果2011年度仍未取得剩余發票,該項固定資產的計稅基礎只能確認為取得發票部分150萬。
在2011年匯算清繳的時候,首先需要對2010年計提的折舊進行調整,調增2.5萬元(10-150÷5÷12×3)。如果至2011年9月份的12個月內又取得30萬發票,未取得剩余20萬發票,則計稅基礎調整為180萬,調增2010年折舊1萬元(10-180÷5÷12×3),之后按計稅基礎180萬繼續計提折舊。
13、企業減免的土地使用稅、房產稅是否交納企業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沒有文件規定土地使用稅、房產稅記入補貼收入科目交納企業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是流轉稅的減免、財政性補貼和其他補貼收入,應并入企業利潤計算交納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