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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政策匯萃(17)
時間:2011-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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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股息、紅利以及股權轉讓收入既然視為其主營業務收入,同樣可以作為廣告宣傳費的扣除基數。
27、因公用私人身份購買的汽車,是否代扣個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為個人購買房屋或其他財產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財稅〔2008〕83號)規定,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或其他財產,不論所有權人是否將財產無償或有償交付企業使用,其實質均為企業對個人進行了實物性質的分配,應依法計征個人所得稅:1.企業出資購買房屋及其他財產,將所有權登記為投資者個人、投資者家庭成員或企業其他人員的。2.企業投資者個人、投資者家庭成員或企業其他人員向企業借款用于購買房屋及其他財產,將所有權登記為投資者、投資者家庭成員或企業其他人員,且借款年度終了后未歸還借款的。
對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的個人投資者或其家庭成員取得的上述所得,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利潤分配,按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對除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以外其他企業的個人投資者或其家庭成員取得的上述所得,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對企業其他人員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因此,單位將汽車登記在老板名下,雖然給單位使用,也應依上述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28、企業為其他單位提供貸款擔保,因其他單位無力償還而產生的損失可否稅前列支?
依據《關于印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88號)第四十一條規定,企業對外提供與本企業應納稅收入有關的擔保,因被擔保人不能按期償還債務而承擔連帶還款責任,經清查和追索,被擔保人無償還能力,對無法追回的,比照本辦法應收賬款損失進行處理。
與本企業應納稅收入有關的擔保是指企業對外提供的與本企業投資、融資、材料采購、產品銷售等主要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擔保。
企業為其他獨立納稅人提供的與本企業應納稅收入無關的貸款擔保等,因被擔保方還不清貸款而由該擔保人承擔的本息等,不得申報扣除。
29、公司在開辦(籌建)期間沒有取得任何銷售(營業)收入,發生的業務應酬費、廣告宣傳費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如何進行稅前扣除?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第四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