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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政策匯萃(20)
時間:2011-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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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yuan):未知
⑴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以及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
⑵從事研發活動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
⑶在職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獎金、津貼、補貼。
⑷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或租賃費。
⑸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軟件、專利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的攤銷費用。⑹專門用于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的模具、工藝裝備開發及制造費。
⑺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
⑻研發成果的論證、評審、驗收費用。
對下列按照財務核算口徑歸集的研究開發費用不得實行加計扣除:
(1)企業在職研發人員的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等人工費用以及外聘研發人員的勞務費用。
(2)用于研發活動的房屋的折舊費或租賃費,以及儀器、設備、房屋等相關固定資產的運行維護、維修等費用。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設備不含汽車等交通運輸工具。
(3)用于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的設備調整及檢驗費,樣品、樣機及一般測試手段購置費,試制產品的檢驗費等。
(4)研發成果的評估以及知識產權的申請費、注冊費、代理費等費用。
(5)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包括會議費、差旅費、辦公費、外事費、研發人員培訓費、培養費、專家咨詢費、高新科技研發保險費用等。
(6)在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時,企業研發人員指直接從事研究開發活動的在職人員,不包括外聘的專業技術人員以及為研究開發活動提供直接服務的管理人員。
因此,可以加計扣除的研發費支出必須是上述文件正列舉的八大項目,未列舉的研發費支出不得加計扣除。企業研發部門的差旅費、除工資薪金支出以外的應付職工薪酬、兼職研發人員的工資薪金等支出均不得加計扣除。
8、2010年10月企業獲得用于節能減排的專項財政撥款,該財政撥款用于購置節能節水的專用設備及設備的后期維護支出,該專用設備是否可以按其投資額的10%抵免當年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zong)局關(guan)于執(zhi)行環境保護專(zhuan)用(yong)設(she)備(bei)企(qi)業(ye)所得(de)(de)(de)稅優(you)惠目錄、節(jie)(jie)能節(jie)(jie)水(shui)專(zhuan)用(yong)設(she)備(bei)企(qi)業(ye)所得(de)(de)(de)稅優(you)惠目錄和安(an)全生產(chan)專(zhuan)用(yong)設(she)備(bei)企(qi)業(ye)所得(de)(de)(de)稅優(you)惠目錄有關(guan)問題的(de)通知(zhi)》(財稅〔2008〕48號)規定(ding),企(qi)業(ye)利用(yong)財政撥款購置專(zhuan)用(yong)設(she)備(bei)的(de)投資額,不(bu)得(de)(de)(de)抵免企(qi)業(ye)應納所得(de)(de)(de)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