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系京審 |
業務咨詢:010-82672400 |
投訴建議:13701000699 |
E-mail: lzm@nycg.com.cn |
![]() |
2011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政策匯萃(16)
時(shi)間:2011-02-28?
點(dian)擊:
次
來源:未知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不征稅收入支出形成的費用不允許在稅前扣除,但是未規定免稅收入對應的成本費用不允許扣除,但實務中納稅人對免稅收入對應的費用成本是否可以稅前扣除的爭議并不大。國稅函[2010]79號只是對該問題進行了明確。因此,納稅人在實務中須嚴格分清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
所謂的免稅收入主要指《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明確列舉了四條免稅收入:(一)國債利息收入;(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三)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四)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
25、企業籌辦期間不計算為虧損年度
國稅函[2010]79號第七條明確規定:企業自開始生產經營的年度,為開始計算企業損益的年度。企業從事生產經營之前進行籌辦活動期間發生籌辦費用支出,不得計算為當期的虧損,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第九條規定執行。即新稅法中開(籌)辦費未明確列作長期待攤費用,企業可以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稅法有關長期待攤費用的處理規定處理,但一經選定,不得改變。企業在新稅法實施以前年度的未攤銷完的開辦費,也可根據上述規定處理。
例如,某企業2007年開始籌建,籌建期歷時兩年,2007年、2008年籌建期分別發生開辦費300萬元、500萬元,賬面產生虧損。2009年開始生產經營,如果2007-2008年的籌建期計算為虧損年度,由于2009年才有收入,意味著虧損彌補期少了2年。而按照國稅函[2009]98號文件規定:新稅法中開(籌)辦費未明確列作長期待攤費用,企業可以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稅法有關長期待攤費用的處理規定處理,但一經選定,不得改變。如果企業在開始生產經營年度的2009年開始一次性或分期扣除開辦費,如2009年產生虧損,虧損年度從2009年開始起算,延長了虧損彌補期限。
26、股權投資企業計算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的基數
國稅函[2010]79號第八條規定:“對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企業(包括集團公司總部、創業投資企業等),其從被投資企業所分配的股息、紅利以及股權轉讓收入,可以按規定的比例計算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
基于該規定,我們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理解:
第一,對于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企業,其被投資企業所分配的股息、紅利以及股權轉讓收入應視為其主營業務收入,可以作為業務招待費的扣除基數。
第二,計算基數僅包括從被投資企業所分配的股息、紅利以及股權轉讓收入三項收入,不包括權益法核算的賬面投資收益,以及按公允價值計量金額資產的公允價值變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