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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業務問答(8)
時(shi)間(jian):2011-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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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未(wei)知
27、國稅發[2009]31號文規定,出包工程未最終辦理結算而未取得全額發票的,在證明資料充分的前提下,其發票不足金額可以預提,但最高不得超過合同總金額的10%。在文件出臺前出包工程未最終辦理結算而未取得全額發票將如何處理?如何界定資料充分?答:根據國稅發【2009】31號文件第32條企業,企業2009年度匯算清繳時,可以根據規定預提工程成本。
年度申報預提工程款計入銷售成本計算扣除時,應提供正式的出包合同、完工證明、竣工驗收備案證明或交付使用證明、出包工程的項目預算書以及預算調整的相關證明等。
28、如何認定開發產品已開始投入使用?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企業開發產品完工標準稅務確認條件的批復》(國稅函【2009】342號)規定“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征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規定的精神,房地產開發企業建造、開發的開發產品無論工程質量是否通過驗收合格,或是否辦理完工(竣工)備案手續以及會計決算手續,當其開發產品開始投入使用時均應視為已經完工。房地產開發企業應按規定及時結算開發產品計稅成本并計算此前以預售方式銷售開發產品所取得收入的實際毛利額,同時將開發產品實際毛利額與其對應的預計毛利額之間的差額,計入當年(完工年度)應納稅所得額。
開發產品開始投入使用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開始辦理開發產品交付手續(包括入住手續)或已開始實際投入使用。”
29、企業發生哪些費用可以作為企業研究開發費用在稅前加計扣除? 答:根據《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國稅發〔2008〕116號)第四條規定,企業從事《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等部門公布的《當前優先發展的高新技術產業化重點領域指南(2007年度)》規定項目的研究開發活動,其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實際發生的下列費用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規定實行加計扣除:
(1)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以及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
(2)從事研發活動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
(3)在職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獎金、津貼、補貼。
(4)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或租賃費。
(5)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軟件、專利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的攤銷費用。
(6)專門用于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的模具、工藝裝備開發及制造費。
(7)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