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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業務問答(7)
時間:2011-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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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未知
25、房地產企業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取得的預收賬款,按國稅發【2009】31號文件應確認為銷售收入,如何填制年度申報表?答:根據國稅發【2009】31號文件規定,房地產企業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取得的預售款,如果正式簽訂《房地產銷售合同》或者《房地產預售合同》,屬于未完工開發產品銷售收入,可以作為計提業務招待費等三費的基數。
填表方法:
第一步取得預售款時:
當年度取得的預售收入按照規定的計稅毛利率計算得到的預計利潤填入附表三第52行第3列。會計確認的預售款作為計算基礎計算出的當年可以扣除的業務招待費和廣宣費填列在附表三第40行第4列并特別注明“預售款項計算扣除金額”。
第二步預售款結轉銷售收入時:
完工年度會計處理將預售款結轉為銷售收入,按照本期結轉的已按稅收規定征稅的預售收入乘以適用的計稅毛利率填到附表三第52行第4列。同時,應當將已結轉的預售收入作為計算基礎對應計算出的不得扣除的業務招待費和廣宣費填列到附表三第40行第3列并特別注明“預售收入結轉前期已經扣除金額”,避免將預售收入重復納入基數造成重復扣除。
26、在就地安置拆遷戶的房地產開發項目中,原住戶按政府拆遷辦法規定的補償標準內的面積部分不需繳納房款,超過部分應按規定繳納房款,這種情況下,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收入應如何確認?成本應如何扣除?
答:拆遷補償可以采用房屋補償方式,也可以采用貨幣補償方式。對于房地產企業,如果被拆遷戶選擇貨幣補償方式,該項支出作為“拆遷補償費”計入開發成本中的土地成本中;如果被拆遷戶選擇就地安置房屋補償方式,對補償的房屋應視同對外銷售,相當于被拆遷戶用房地產企業支付的貨幣補償資金向房地產企業購入房屋,視同銷售收入應按其公允價值或參照同期同類房屋的市場價格確定,同時應按照同期同類房屋的成本確認視同銷售成本。另外,要確認土地成本中的“拆遷補償費支出”,即以按公允價值或同期同類房屋市場價格計算的金額以“拆遷補償費”的形式計入開發成本的土地成本中。
例:某房地產企業就地安置拆遷戶5000平米,市場售價8000元,土地成本2億元,建筑施工等其他開發成本8000萬元,總可售面積8萬平米。
拆遷補償費支出:5000*8000=4000萬元
視同銷售收入:5000*8000=4000萬元
單位可售面積計稅成本=(2億+8000萬+4000萬)/80000平米=4000元/平米
視同銷售成本:4000*5000=2000萬元
視同銷售所得:4000 -2000=2000萬元
需要在拆遷當期確認視同銷售所得20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