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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業務問答
1、運輸業代開發票的納稅人,采取核定應稅所得率的方式繳納企業所得稅,代開發票環節已經扣繳了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時,是否退還多繳的稅款?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代開貨物運輸業發票企業所得稅預征率的通知》(國稅函〔2008〕819號)規定“代開貨物運輸業發票的企業,按開票金額2.5%預征企業所得稅。”實行核定征收的代開發票貨運企業,在國家稅務總局沒有明確規定可以退稅之前,因代開貨物運輸發票而繳納的稅款不予退稅。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如何判定企業的工資薪金支出是否合理?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一條規定“合理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規定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稅務機關在對工資薪金進行合理性確認時,可按以下原則掌握:
(一)企業制訂了較為規范的員工工資薪金制度;
(二)企業所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符合行業及地區水平; (三)企業在一定時期所發放的工資薪金是相對固定的,工資薪金的調整是有序進行的;
(四)企業對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
(五)有關工資薪金的安排,不以減少或逃避稅款為目的。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如企業沒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則相應的工資薪金不得稅前扣除。
3、《2008年度企業所得稅業務問題解答》之十:“企業稅前扣除工資的必要條件是企業與員工之間存在任職或受雇關系,根據勞動法的有關規定,任職或受雇關系判定的依據是企業與其員工簽定書面勞動合同并報當地勞動部門備案。”據此是否可以理解為企業用工若未在勞動部門備案,其工資薪金支出不得稅前扣除?
答:《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建立勞動用工備案制度的通知》(勞社部發[2006]46號)第二條規定“從2007年起,我國境內所有用人單位招用依法形成勞動關系的職工,都應到登記注冊地的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勞動用工備案手續。”青島市《勞動合同網上備案管理辦法》(青勞社[2007]54號)第三條規定“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變更、續訂、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均應按照本辦法進行網上備案。”因此,企業只有與其員工簽定書面勞動合同并報經勞動部門備案,其合理的工資薪金才能稅前扣除。
4、《青島市監管企業工資總額預算管理試行辦法》(青國資委[2009]60號)第二十條規定:“審核備案意見應視為合理工資支出,稅務部門依據稅法規定可予以稅前扣除。”該條規定是否意味著對于超過備案總額的工資支出(適用于國資委監管企業),不得在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