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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業務問答(5)
時(shi)間:2011-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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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yuan):未知(zhi)
15、《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的不征稅收入中的“財政撥款”指的是“對納入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撥付的財政資金”。如果事業單位收到財政通過其他單位撥付的資金是否能夠作為不征稅收入?
答:是否屬于不征稅收入需要審核資金的來源和渠道,必要時由財政部門出具資金來源證明。如單位能夠提供證明屬于財政撥款的充分適當的證據,則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否則不能作為不征稅收入,應當并入應稅收入征收企業所得稅。
16、財政撥款等不征稅收入孳生的利息是否征收企業所得稅?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第(一)項所稱財政撥款,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對納入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撥付的財政資金,但國務院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稅法只是明確了財政撥款本身作為不征稅收入,對于財政撥款產生的利息等收入應當并入收入總額征收企業所得稅。
但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營利組織企業所得稅免稅收入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2號)的規定,
非營利組織的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孳生的銀行存款利息收入為免稅收入
17、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單位是否仍可按照“分攤比例法”確認成本費用支出?
答: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8〕1081號)的相關規定計算填報成本費用。如不能準確計算可稅前扣除的成本費用,可以采用按照應稅收入占收入總額的比例來分攤稅前扣除金額。
18、企業與學校簽訂實習合作協議,企業為實習學生支付報酬是否允許稅前扣除?若允許扣除,是否作為計算“三費”的基礎?
答:企業支付學生實習報酬稅前扣除問題,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沒有新的規定之前,可暫按《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支付學生實習報酬有關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107號)、《企業支付實習生報酬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稅發〔2007〕42號)等文件規定執行。但實習報酬不納入工資薪金總額,不得作為計算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教育經費的基礎。
19、企業給返聘人員支付的勞動報酬,是否允許稅前扣除?若允許扣除,是否作為計提“三費”的依據?
答:企業返聘退休人員、退養人員應簽訂《勞動協議》,其支付的合理的勞動報酬可據實稅前扣除。但企業支付給返聘人員的勞動報酬不納入工資薪金總額,不作為計算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教育經費的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