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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業務問答(2)
時間:2011-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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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未知(zhi)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二條規定“《實施條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條所稱的‘工資薪金總額’,是指企業按照本通知第一條規定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總和,不包括企業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以及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屬于國有性質的企業,其工資薪金,不得超過政府有關部門給予的限定數額;超過部分,不得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也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因此,對于市國資委為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超過市國資委審核備案總額的工資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
5、企業在前三季度所得稅申報中零申報或只申報很少一部分稅款,大部分稅款在年終匯算清繳中申報繳納,對于企業這種不按照實際情況預繳所得稅的行為如何處理?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企業所得稅預繳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9〕34號)第一條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企業所得稅應當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實際利潤額預繳;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實際利潤額預繳有困難的,可以按照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額預繳,或者按照經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方法預繳。”對未按規定申報預繳企業所得稅的,按照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6、內資企業用人民幣購美元按照協議支付給外方的傭金, 無法取得發票,只有銀行出具的人民幣購匯憑證,能否作為稅前扣除的原始憑據?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 “對國有金融、郵電、鐵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運輸等單位的專業發票,經國家稅務總局或者國家稅務總局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批準,可以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自行管理。”的規定,結合當前銀行業的專業票據暫時沒有納入稅務機關發票管理的實際情況,如企業能夠提供充分適當的憑據證明其業務真實發生,則其支付的傭金可以稅前扣除。
7、企業(非物業公司)與其他企業或個人共用水、電,無法取得水、電發票的,以雙方的租賃合同、電力和供水公司開具給出租方的原始水電發票的復印件、經雙方確認的用水、用電分割單等憑證,可否據實進行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