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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業務問答(6)
時(shi)間:2011-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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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未(wei)知
20.無法取得分配表的分支機構如何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747號)第一條規定處理,函請總機構主管稅務機關責令總機構限期提供稅款分配表,逾期仍未提供的,應就地征收企業所得稅。
21、企業發生股權投資損失,應該在發生當期扣除,還是在該股權投資轉讓年度后第6年一次性扣除?
答:《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稅發〔2009〕88號 )第三條規定“企業發生的上述資產損失,應在按稅收規定實際確認或者實際發生的當年申報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扣除。”據此,企業發生股權投資損失,應該在發生當期扣除。
22、對安置殘疾人員取得的增值稅退稅,企業是否應并入應納稅所得額征收企業所得稅?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財政性資金行政事業性收費 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1號)第一條第二項規定“企業取得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并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資金,準予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92號)中規定的限額即征即退增值稅優惠是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專項用途并經國務院批準的。因此,企業安置殘疾人員取得的限額增值稅退稅,應當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23、供熱企業收取供熱設施配套建設費時,列明項目為供熱入網費,是否可以作為行政事業收費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財政性資金 行政事業性收費 政府性基金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1號)第二條第三項規定“對企業依照法律、法規及國務院有關規定收取并上繳財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準予作為不征稅收入,于上繳財政的當年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未上繳財政的部分,不得從收入總額中減除。”據此,供熱企業按照有關規定收取的供熱設施配套建設費可作為不征稅收入,于上繳財政的當年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未上繳財政的部分,不得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24、企業在2009年發放2008年欠發的10-12月份工資,應如何處理,具體在哪一年扣除?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一條規定“《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所稱的“合理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規定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因此,企業只能在實際發放的年度扣除工資薪金。但企業如在匯算清繳期結束前發放已計提匯繳年度的工資,則可在匯繳年度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