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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最新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知識匯總(4)
時間:2013-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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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未知
《〈關于企業職工教育經費提取與使用管理的意見〉的通知》(財建[2006]317號規定:下列培訓可作為企業職工教育培訓經費列支范圍:
(1)上崗和轉崗培訓;
(2)各類崗位適應性培訓;
(3)崗位培訓、職業技級培訓、高技能人才培訓;
(4)專業技術人員培訓;
(5)特種作業人員培訓;
(6)企業組織的職工外送培訓的經費支出;
(7)職工參加的職業技能鑒定、職業資格認證等經費支出;
(8)購置教學設備與設施;
(9)職工崗位自學成才獎勵費用;
(10)職工教育培訓管理費用;
(11)有關職工教育管理費用;
值得注意是:企業職工參加社會上的學歷教育以及個人為取得學位而參加的在職教育,所需費用應由職工個人承擔,不能擠占企業的職工教育培訓經費;但軟件生產企業的職工培訓費用,可按實際發生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是扣除;
在審核中,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實際上是允許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全額扣除,只是在扣除時間上的遞延。
職工教育經費每年實發工資總額的2.5%作為扣除限額,先按照提取數與實際使用數對比,采用孰低原則與扣除限額比較,確定在稅前扣除金額。若提取數大于允許扣除金額,調增所得,其中提取數并使用的金額超過扣除限額的部分,允許在以后年底扣除。若提取數小于允許扣除數的金額,若動用了可遞延抵扣的新結余,則應調減所得。對于可遞延至以后年度的金額對企業所得稅的影響,應通過“遞延所得稅”科目核算可抵扣的暫時性業務核算。當以前年度調增的金額,在本年度納稅調減時,應當核算轉回前期以確認的相應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如既不能在本年度調減所得,也不得結轉以后年度調減,則應沖減遞延所得稅資產。
(五)保險費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為職工繳納的“五險一金”,準予扣除;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繳納的保險費,準予扣除。其中:
住房公積金
1、會計規定:企業應當按照國務院、所在地政府規定的標準,計算應計入“應付職工薪酬-住房公積金”的金額,并按照受益對象計入相關資產的成本或當期損益,借:“生產成本”“制造費用”、“管理費用”、“在建工程”“研發支出”等科目,貸:應付職工薪酬-住房公積金“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