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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最新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知識匯總(13)
時(shi)間:2013-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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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未知
福利費余額未用完,卻依然在費用中列支。國稅函[2009]98號文規定:企業2008年以前按照規定計提但尚未使用的職工福利費余額,2008年及以后年度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應首先沖減上述的職工福利費余額,不足部分按新稅法規定扣除;仍有余額的,繼續留在以后年度使用。根據上述文件,福利費有余額的企業,新發生的福利費支出,應當先沖減應付福利費余額,如果未沖減福利費余額而直接在費用中進行了列支,應當進行會計調整或直接進行納稅調整處理。
此外,企業還應當關注會議費用、勞動保護費用、勞務費用列支的真實性、合理性。對于會議費應當提供會議邀請函、會議紀要等支持性證據;對于勞務費列支應當申報個稅,并附有簽收單及身份證復印件。
資產類調增項目容易忽略哪些細節
對于資產類調整項目,容易被企業忽視且應重點關注的調整事項主要有:固定資產、無形資產計稅基礎與賬面價值有差異,但對折舊、攤銷不進行納稅調整。計稅基礎金額系能夠在稅收上得到
補償的金額,其與賬面價值可能存在著差異,能夠稅前列支的折舊、攤銷金額系按計稅基礎金額并按符合稅法規定的折舊、攤銷年限計提的金額。由于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折舊、攤銷,有跨幾個年度的特性,該項目調整往往容易被遺漏。
例如,企業在2008年購買一項固定資產,但未能取得相關發票,則該項固定資產的計稅基礎應為零。企業2008年會計上計提了折舊,能夠稅前列支折舊金額為零,故應進行納稅調整;2009年,企業對該固定資產會計上繼續計提折舊,能夠稅前列支折舊金額依然為零,應繼續進行納稅調整。
關于資產損失的列支。按照財稅[2009]57號文的規定,資產損失,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應稅收入有關的資產損失,包括:現金損失、存款損失、壞賬損失、貸款損失、股權投資損失,固定資產和存貨的盤虧、毀損、報廢、被盜損失,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損失。按照國稅發[2009]88號文第五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資產損失按稅務管理方式可分為自行計算扣除的資產損失和須經稅務機關審批后才能扣除的資產損失兩大類。
上述法規條文表明,企業經營發生的資產損失并非全部能夠自行計算扣除,部分資產損失需要稅務機關審批后方能列支,如果需要審批的資產損失未能獲得稅務部門的列支批文,需要進行納稅調整。
此外,除上述收入類、扣除類及資產類所列調整項目外,企業還應關注會計差錯,更正可能涉及的應納稅所得額的調整及諸如境外機構虧損的彌補等特殊事項的納稅調整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