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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最新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知識匯總(12)
時(shi)間:2013-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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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yuan):未(wei)知
扣除類調整項目更應關注稅法總體要求 :
對于成本、費用扣除類項目的納稅調整,我們除了應當對比例扣除項目及政策性限制扣除項目的納稅調整關注外,更應當關注稅法對成本、費用扣除項目的總體要求。
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也就是說能夠扣除的成本、費用首先需要滿足“真實性”、“合理性”及“相關性”的要求。否則,除稅法明確規定可以扣除外,不能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當然,滿足上述總體要求后最終能否扣除,還需要看是否滿足稅法的其他規定,否則也不能扣除,需進行納稅調整,例如行政罰款、滯納金就屬于此類。
事實上,我們通過對企業成本、費用扣除項目調整的分析、匯總后可得知,由于不滿足稅法對成本、費用扣除項目“真實性”、“合理性”及“相關性”的總體要求而進行的納稅調整金額,遠遠大于稅法規定的比例扣除項目及政策性限制扣除項目的調整金額。
實際工作中,企業容易忽視的調整項目主要有:不合規票據列支成本、費用,不進行納稅調整。企業以“無抬頭”、“抬頭名稱不是本企業”、“抬頭為個人”、“以前年度發票”,甚至“假發票”為依據列支成本、費用,這些費用違反了成本、費用列支的真實性原則,應當進行納稅調整。
未實際發放工資不進行納稅調整。能夠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列支的工資必須是“企業實際發生的、合理的工資”,企業計提而未實際發放的工資不能夠稅前列支,應進行納稅調整。
成本歸集、核算、分配不正確、不準確。企業所得稅法對成本的結轉遵從會計準則,企業可在會計準則規定范圍內,選擇成本核算、成本結轉方法,且不能隨意改變。我們在實際工作中發現,很多企業對產品成本的歸集、核算、結轉不符合會計準則的規定,也就不符合稅法的規定。成本結轉金額違反真實性原則,應進行納稅調整。
列支明顯不合理金額的費用不進行納稅調整。能夠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列支的成本、費用必須具有合理性,否則應進行納稅調整。例如,一些企業列支明顯不合理金額的“辦公費用”。
列支與經營不相關的成本、費用卻不進行納稅調整。除稅法明確規定外,能夠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列支的成本、費用必須是與公司經營相關的,否則應當進行納稅調整。例如,一些企業列支與企業經營不相關資產的折舊、代關聯方支付的與企業經營不相關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