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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最新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知識匯總(3)
時間(jian):2013-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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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未知
(1)尚未實行分離辦社會職能的企業,其內設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發室、醫務室、托兒所、療養院等集體福利部門的設備、設施及維修保養費用和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
(2)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腐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
(3)按照其他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恤費、安家費、探親假路費等。
稅法明確了職工福利費稅前列支的額度不得超過工資薪金總額的14%,超過部分作為作納稅調整處理,且為永久性業務核算。
(三)工會經費
1、會計規定
《企業財務通則》第44規定:“工會經費按照國家規定比列提取并撥繳工會。”工會經費仍實行計提、劃撥辦法核算,即按照工資總額的2%計提工會經費。
2、稅法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41條規定:“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不得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準予扣除。”在審核中:企業會計核算中計提的工會經費能否在稅前扣除,取決于兩個前提條件:第一:是否將提取的工會經費撥繳給工會組織;第二,是否取得工會組織開具的《工會經費撥繳專用收據》,《工會經費撥繳專用收據》是由財政部、全國總工會統一監制和印刷的收據,由工會系統統一管理。工會經費應按照撥繳數在規定的限額內扣除,而不是按照實際發生數扣除。
(四)職工教育經費
1、會計規定
《企業財務通則》第44條規定:“職工教育經費按照國家規定的比例,專項用于企業職工后續職業教育和職業培訓”職工教育經費仍實行計提、劃撥辦法,按照工資總額的2.5%計提。
2、稅法規定
《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42條規定:“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總額2.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此時產生時間性差異,應做納稅調增項目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