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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西城國稅局2012年度匯算清繳部分政策及征管事項提示(5)
時間:2013-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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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發生的利息支出(包括向金融企業、非金融企業和自然人的借款利息支出)由于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有效憑證的,企業在預繳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匯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有效憑證方可從稅前扣除,未提供有效憑證的不得從稅前扣除。
對于匯算清繳后取得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有效憑證的,如利息支出的發生年度在2011年(含)以后,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第六條的規定和相關操作流程進行稅務處理。即:將利息支出追補扣除在利息發生年度,因此形成的多繳稅款予以退稅。企業在追補扣除時,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做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如利息支出的發生年度在2011年(不含)以前的,仍可以將利息支出追補扣除在利息發生年度,但按《征管法》的規定追補期限不得超過三年。
(三)雇主為雇員負擔個人所得稅款的稅務處理問題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雇主為雇員承擔全年一次性獎金部分稅款有關個人所得稅計算方法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8號)第四條的規定,雇主為雇員負擔的個人所得稅款,應屬于個人工資薪金的一部分,按照工資薪金支出的扣除標準進行稅務處理。凡單獨作為企業管理費列支的,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不得稅前扣除。
(四)企業對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未低于稅法規定最短折舊年限的稅務處理問題
例如:某企業對某項機器設備按照12年計提折舊,《實施條例》規定機器設備的最短折舊年限不得低于10年。
按照15號公告第八條的規定,“對企業依據財務會計制度規定,并實際在財務會計處理上已確認的支出,凡沒有超過《企業所得稅法》和有關稅收法規規定的稅前扣除范圍和標準的,可按企業實際會計處理確認的支出,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計算其應納稅所得額。”企業對機器設備確定的折舊年限為12年未低于《實施條例》規定的10年,符合《實施條例》對折舊年限的規定,應按照12年計算折舊在稅前扣除。
(五)以公允模式計量投資性房地產的折舊扣除問題
企業以公允模式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在會計處理中不計提折舊,未確認折舊年限,與《實施條例》規定的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的扣除條件不相符,因此不得計算折舊從稅前扣除。
(六)資產損失政策執行口徑問題
1、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以下簡稱25號公告)第二十四條的規定,“企業逾期一年以上,單筆數額不超過五萬或者不超過企業年度收入總額萬分之一的應收款項,會計上已經作為損失處理的,可以作為壞賬損失,但應說明情況,并出具專項報告。”其中“企業年度收入總額”指的是確認損失當年的收入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