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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西城國稅局2012年度匯算清繳部分政策及征管事項提示
時間:2013-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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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yuan):未(wei)知
2012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已經開始,為了確保我局2012年度的匯算清繳工作順利開展,現就匯算清繳中部分重要政策、政策執行口徑及征管事項的相關規定明確如下:
一、部分重要政策提示
(一)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政策提示
1、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以下簡稱15號公告)
2、提示要點:
(1)企業因雇用季節工、臨時工、實習生、返聘離退休人員以及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所實際發生的費用,應區分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并按《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其中屬于工資薪金支出的,準予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
企業(用人單位)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支出的支付方式主要分為兩種,一是企業(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員工(以下簡稱直接支付);二是企業(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務派遣單位,由勞務派遣單位付給員工(以下簡稱間接支付)。對于直接支付的,按照15號公告的規定,區分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并按《稅法》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對于間接支付的,作為勞務費支出從稅前扣除,不再區分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
(2)從事代理服務且主營業務收入為手續費及傭金的企業(如證券、期貨、保險代理等企業),其手續費及傭金支出列入企業營業成本范疇,并準予在稅前據實扣除。“因此,對從事代理業務、主營業務收入為手續費、傭金的期貨代理企業為取得該類收入而實際發生的營業成本(包括手續費和傭金支出)準予在稅前據實扣除。
對于未列入企業營業成本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應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29號)的規定執行。
(3)電信企業在發展客戶、拓展業務等過程中(如委托銷售電話入網卡、電話充值卡等),需向經紀人、代辦商支付手續費及傭金的,其實際發生的相關手續費及傭金支出,不超過企業當年收入總額5%的部分,準予在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
按照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而的《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754-2011)的規定,從事固定電信服務、移動電信服務和其他電信服務業務的企業為電信企業。
(4)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與籌辦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可按實際發生額的60%計入企業籌辦費,并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可按實際發生額計入企業籌辦費,并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
一、部分重要政策提示
(一)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政策提示
1、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以下簡稱15號公告)
2、提示要點:
(1)企業因雇用季節工、臨時工、實習生、返聘離退休人員以及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所實際發生的費用,應區分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并按《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其中屬于工資薪金支出的,準予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
企業(用人單位)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支出的支付方式主要分為兩種,一是企業(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員工(以下簡稱直接支付);二是企業(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務派遣單位,由勞務派遣單位付給員工(以下簡稱間接支付)。對于直接支付的,按照15號公告的規定,區分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并按《稅法》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對于間接支付的,作為勞務費支出從稅前扣除,不再區分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
(2)從事代理服務且主營業務收入為手續費及傭金的企業(如證券、期貨、保險代理等企業),其手續費及傭金支出列入企業營業成本范疇,并準予在稅前據實扣除。“因此,對從事代理業務、主營業務收入為手續費、傭金的期貨代理企業為取得該類收入而實際發生的營業成本(包括手續費和傭金支出)準予在稅前據實扣除。
對于未列入企業營業成本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應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29號)的規定執行。
(3)電信企業在發展客戶、拓展業務等過程中(如委托銷售電話入網卡、電話充值卡等),需向經紀人、代辦商支付手續費及傭金的,其實際發生的相關手續費及傭金支出,不超過企業當年收入總額5%的部分,準予在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
按照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而的《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754-2011)的規定,從事固定電信服務、移動電信服務和其他電信服務業務的企業為電信企業。
(4)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與籌辦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可按實際發生額的60%計入企業籌辦費,并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可按實際發生額計入企業籌辦費,并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