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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西城國稅局2012年度匯算清繳部分政策及征管事項提示(2)
時間:2013-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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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未知(zhi)
企業按實際發生額60%計入籌辦費的業務招待費在扣除時不受當年銷售(營業)收入5‰的限制;籌辦期間發生的廣告費、業務宣傳費在扣除時不受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限制。
(5)對企業發現以前年度實際發生的、按照稅收規定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業做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后,準予追補至該項目發生年度計算扣除,但追補確認期限不得超過5年。
企業發現以前年度實際發生的、按照稅收規定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以下簡稱以前年度應扣未扣支出)是指企業在以前年度已進行會計處理,但因財務會計處理規定與稅法規定不一致或企業對政策理解有誤造成企業以前年度未扣除的支出。如企業以前年度發生支出已進行會計處理計入管理費用,但未取得真實合法的有效憑證,在以后年度取得有效憑證時可在會計處理年度進行扣除。辦理扣除申報的操作流程參照我局相關操作流程。
(6)企業取得的不征稅收入,應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以下簡稱《通知》)的規定進行處理。凡未按照《通知》規定進行管理的,應作為企業應稅收入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對于未按照《通知》規定進行管理作為應稅收入處理的財政性資金,其發生的支出可以從稅前扣除。如支出符合研究開發費加計扣除的范圍,可以享受研究開發費加計扣除的稅收優惠。
(二)政策性搬遷所得稅提示
1、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0號,以下簡稱40號公告)
2、提示要點:
40號公告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公告施行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政策性搬遷或處置收入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118號)同時廢止。40號公告相對于原國稅函[2009]118號主要有以下三方面變化:一是取消了原政策在計算搬遷所得時可以扣除固定資產重置或改良支出的規定;二是進一步明確了政策性搬遷的范圍和應具備的條件、搬遷完成年度、搬遷損失等涉稅內容的具體處理方式;三是進一步明確了企業對政策性搬遷涉稅內容的核算和申報要求。由于新舊文件變化較大,請涉及政策性搬遷涉稅事項的納稅人注意關注相關輔導資料或咨詢稅務所,并按要求進行備案管理并領取備案回執。
(三)股權激勵政策提示
1、政策依據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我國居民企業實行股權激勵計劃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8號,以下簡稱18號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