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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西城國稅局2012年度匯算清繳部分政策及征管事項提示(3)
時間:2013-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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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2、提示要點:
(1)實施股權激勵計劃的上市公司應當符合《辦法》的相關規定。
(2)對股權激勵計劃實行后立即可以行權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據實際行權時該股票的公允價格與激勵對象實際行權支付價格的差額和數量,計算確定作為當年上市公司工資薪金支出,依照稅法規定進行稅前扣除。
(3)對股權激勵計劃實行后,需待一定服務年限或者達到規定業績條件(以下簡稱等待期)方可行權的。上市公司等待期內會計上計算確認的相關成本費用,不得在對應年度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扣除。在股權激勵計劃可行權后,上市公司方可根據該股票實際行權時的公允價格與當年激勵對象實際行權支付價格的差額及數量,計算確定作為當年上市公司工資薪金支出,依照稅法規定進行稅前扣除。
(4)股票實際行權時的公允價格,以實際行權日該股票的收盤價格確定。
(5)稅收與會計確認時間的差異:授予后立即可行權的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會計和稅收對成本費用的確認時間均在授予日,不存在確認時間的差異。需經等待期后方可行權的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會計在等待期的每個資產負債表日確認成本費用計入當期損益,而稅收在激勵對象實際行權時確認為工資薪金支出從稅前扣除。
(6)稅收與會計確認金額的差異:在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包括股票期權和限制性股票)中,會計上確認的全部費用是以實際可行權的權益工具數量為基礎,按授予日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確認相關成本或費用。稅收上確認的工資薪金支出是以實際可行權的權益工具數量為基礎,根據實際行權時的公允價格與當年實際行權支付價格的差額確認工資薪金支出。根據上述所表述的稅會之間的差異,在等待期的年度納稅申報時應對會計上確認的費用進行調增。在實際行權當年的年度納稅申報時,應對會計當年確認的費用與可稅前扣除的工資薪金支出的差額進行納稅調整。
(四)廣告和業務宣傳費提示
1、政策依據: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
(2)《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2〕48號)
2、提示要點:
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期間:
(1)對化妝品制造與銷售、醫藥制造和飲料制造(不含酒類制造,下同)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