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系京審 |
業務咨詢:010-82672400 |
投訴建議:13701000699 |
E-mail: lzm@nycg.com.cn |
![]() |
北京西城國稅局2012年度匯算清繳部分政策及征管事項提示(4)
時間:2013-06-27?
點擊(ji):
次
來源:未知
(2)對簽訂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分攤協議(以下簡稱分攤協議)的關聯企業,其中一方發生的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稅前扣除限額比例內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可以在本企業扣除,也可以將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攤協議歸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計算本企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限額時,可將按照上述辦法歸集至本企業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不計算在內。
(3)煙草企業的煙草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一律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二、部分政策執行口徑
(一)關于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如何確認的問題
《實施條例》第八十三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和第(三)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對于企業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時取得的投資收益不得作為免稅的股息紅利收入,待連續持有該企業股票滿12個月后再將此部分股息紅利收入作為免稅收入。
例如:
A企業2011年7月1日購買B上市公司股票10萬股,2012年3月1日B公司股東大會作為利潤分配方案,每股派發股息0.1元,2012年3月16日A企業取得股息1萬元,2012年匯算清繳時A企業如何進行稅務處理?
因A企業持有B上市公司股票未滿12個月,因此取得的股息不得作為免稅收入
假設A企業將購買的B上市公司10萬股股票持有至2012年7月1日,此時A企業持有B上市公司的股票已滿12個月,可時可向稅務機關辦理股息收入免稅備案手續,辦理完成股息收入免稅備案手續后,調整2011年度納稅申報,涉及多繳稅款的予以退稅。
假設A企業將購買的B上市公司10萬股股票于2012年6月29日轉讓,則不能享受股息收入免稅的優惠政策
(二)利息支出扣除問題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第六條的規定,“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于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匯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