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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租賃方式下出租人的所得稅處理(5)
時間:2010-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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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未知
融資租賃在稅法上是作為分期收款的銷售來處理的,2008年應確認收入1000000元,會計上確認收入為147420元,產生財稅差異852580元在以后期間不可能轉回,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1 8號—所得稅》關天暫時性羞異的定義,所得稅永久性差異。在2008年匯算清繳時按照,“調表不調賬”的原則進行納稅調增,不進行所得稅會計處理。。
2009年12月31日:
收到第二期租金:
借:銀行存款 1000000
貸:長期應收款—專應收融資租賃款 1 000000
確認2009年租賃收入,
(2700000—852580)x5.46%=100869.13(元)
借:未實現融資收益 100869.13
貸:租賃收入100869.13
納稅調整:稅務上確認收入1000000元,會計上確認收入100869.13元,形成永久性差異8991 30.87元,不進行所得稅會計處理,匯算清繳時納稅調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