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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租賃方式下出租人的所得稅處理(3)
時間:2010-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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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未知
稅法規定:出租人將資產融資出租時,實質上資產的所有權已經轉移,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應當視網轉讓財產處理,租賃資產的公允價值與其計稅基礎之間的差額,應當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
會計規定:出租人按照租賃的備抵賬戶,在以后備期分期計入租賃資產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屬于《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規定的“非日常經營活動產生的的經濟利益的流入或流出”,應該確認“營業外收入一處置非流動資產利得”或“營業外支出一處置非流動資產損失”。
以上案例,出租環節會計與稅務處理一致,都為50000元,沒有財稅差異。
(2)未實現融資收益的財稅處理
新準則將“未實現融資收益”由原準則下的負債類科目轉作為了資產類會計科目,在編制報表時作為長期應收款項目的備低賬戶,在以后各期分期計入租賃收入。
稅法上不確認“未實現融資收益”,計稅基礎為O。
所以2008年1月1日,未實現融資收益計稅基礎為0元,賬面價值為一300000元(未實現融資收益屬于資產類科目,貸方發生額應為負數),形成可抵扣的暫時性差異300000元,但是按照資產的“歷史成本原則”,融資出租固定資產時不能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