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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租賃方式下出租人的所得稅處理(4)
時間:2010-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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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未知
因為按照《企業所得稅第18號一所得稅》的規定,融資出租固定資產時,一般只產生轉讓環節賬面價值和公允價值的“利得”或“損失”,除此之外,不再影響損益,也就不影響應納稅所得額,如果確認未實現融資收益暫時性差異的影響,按照“有借必有貸,借貸必相等”的原則,在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的同時不能調整損益(所得稅費用)或者權得(資本公積);對應科目只能足是資產類科目,即借記“遞延所得稅資產”科目,貸記“未確認融資收益”科目,這樣調整了未確認融資收益的賬面價值,使得資產的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又產生了暫時性差異,由此陷入一個死循環,故準則規定這種情況不確認遞延所得稅。
2008年12月31日
收到第一期租金:
借:銀行存款 1000000
貸:長期應收款一應收融資租賃款 1 000000
確認2008年租賃收入,2700000x5.46%=1 47420(元)
借:未實現融資收益 147420
貸:租賃收入 147420
財稅差異: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企業租金收入金額,應當按照有關租賃合同或協議約定的金額全額確定。租賃合同或協議約定的金額應當包括承租人行使優惠購買租賃資產的選擇權所支付的價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