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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會計準則第3號——投資性房地產(5)
第十六條 自(zi)用(yong)房地產或存貨轉(zhuan)換(huan)為(wei)采用(yong)公(gong)允價(jia)值(zhi)模(mo)式(shi)計量的投(tou)資性房地產時,投(tou)資性房地產按照轉(zhuan)換(huan)當(dang)(dang)日的公(gong)允價(jia)值(zhi)計價(jia),轉(zhuan)換(huan)當(dang)(dang)日的公(gong)允價(jia)值(zhi)小于原(yuan)賬面價(jia)值(zhi)的,其(qi)差額(e)計入(ru)當(dang)(dang)期損益(yi);轉(zhuan)換(huan)當(dang)(dang)日的公(gong)允價(jia)值(zhi)大于原(yuan)賬面價(jia)值(zhi)的,其(qi)差額(e)計入(ru)所有者(zhe)權益(yi)。
第五章 處置
第十七(qi)條 當投資性房(fang)地(di)(di)產(chan)被(bei)處置,或者永久退(tui)出(chu)使用(yong)且預(yu)計不(bu)能從其(qi)處置中取得經濟利益(yi)時(shi),應當終止確(que)認(ren)該(gai)項投資性房(fang)地(di)(di)產(chan)。
第十八條 企業出(chu)售、轉(zhuan)讓、報廢投資性房地(di)產或者(zhe)發生投資性房地(di)產毀損,應當將(jiang)處置收入(ru)扣除(chu)其賬面價值(zhi)和相關稅費(fei)后的金額(e)計(ji)入(ru)當期(qi)損益。
第六章 披露
第十九條 企(qi)業應當(dang)在附注中披露(lu)與(yu)投資性房地(di)產(chan)有關(guan)的下列信息(xi):
(一)投資性房地產的種類、金額和(he)計量模式。
(二(er))采用成(cheng)本模式的,投資(zi)性房(fang)地產的折舊或攤銷,以及減值準備的計提情況。
(三)采用公(gong)允(yun)(yun)價值模式的,公(gong)允(yun)(yun)價值的確定依據和(he)方法,以(yi)及公(gong)允(yun)(yun)價值變動對(dui)損益的影響。
(四(si))房(fang)地(di)產轉換情況、理由,以及對損(sun)益或所有者權(quan)益的影響。
(五)當期處置(zhi)的(de)投資性(xing)房地(di)產及其(qi)對(dui)損(sun)益的(de)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