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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會計準則第3號——投資性房地產(4)
第(di)十六條 自用房地產或存(cun)貨(huo)轉(zhuan)換為采用公(gong)允(yun)價(jia)值(zhi)(zhi)模(mo)式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時,投資性房地產按照轉(zhuan)換當日(ri)的公(gong)允(yun)價(jia)值(zhi)(zhi)計價(jia),轉(zhuan)換當日(ri)的公(gong)允(yun)價(jia)值(zhi)(zhi)小于(yu)原賬面價(jia)值(zhi)(zhi)的,其差(cha)額計入當期損益(yi);轉(zhuan)換當日(ri)的公(gong)允(yun)價(jia)值(zhi)(zhi)大于(yu)原賬面價(jia)值(zhi)(zhi)的,其差(cha)額計入所有者(zhe)權(quan)益(yi)。
第五章 處置
第十七條 當投(tou)資性(xing)房(fang)地產(chan)被處(chu)置,或者永久(jiu)退出(chu)使用且(qie)預計不能(neng)從其處(chu)置中取得經濟利益時,應當終止(zhi)確認該項投(tou)資性(xing)房(fang)地產(chan)。
第(di)十(shi)八(ba)條 企業出售、轉讓、報廢投資性房地產或者發生投資性房地產毀(hui)損,應當(dang)(dang)將處置(zhi)收入扣除其賬面價值和(he)相關稅費后的金額(e)計(ji)入當(dang)(dang)期損益。
第六章 披露
第十九條 企業(ye)應(ying)當在附注中披(pi)露與(yu)投資性房地產有關的(de)下(xia)列信息:
(一)投資(zi)性(xing)房(fang)地(di)產的(de)種類(lei)、金額和計量模式。
(二)采用成(cheng)本模式的(de),投資(zi)性(xing)房地產的(de)折舊或攤銷(xiao),以及減值準備的(de)計提情(qing)況。
(三(san))采用公(gong)(gong)允(yun)價值模式的(de),公(gong)(gong)允(yun)價值的(de)確定依據和(he)方法,以及公(gong)(gong)允(yun)價值變(bian)動對損益的(de)影響。
(四)房地產轉換(huan)情(qing)況(kuang)、理(li)由,以及對損(sun)益或所有(you)者權益的影響。
(五)當期處置的投(tou)資(zi)性(xing)房地產及其對損益(yi)的影響
財會[2006]3號
2006-2-15
第一章 總則
第一(yi)條 為了規范投資(zi)性房地產的確認、計量和相關信息的披露,根據《企業會計準(zhun)(zhun)則(ze)——基本(ben)準(zhun)(zhun)則(ze)》,制定本(ben)準(zhun)(zhun)則(ze)。
第二條 投資(zi)性房(fang)地(di)產(chan),是指為賺取(qu)租金或(huo)資(zi)本增值,或(huo)兩者兼(jian)有而持有的房(fang)地(di)產(chan)。
投資性房地(di)產應當(dang)能夠單獨計量(liang)和出售。
第(di)三條(tiao) 本準則(ze)規范下列投資(zi)性房地產:
(一)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權。
(二)持有并準備增值后轉讓(rang)的(de)土地使用權。
(三)已出租(zu)的建筑物。
第(di)四條 下(xia)列各(ge)項(xiang)不屬于投資性房地產:
(一)自用房地(di)產(chan),即為生產(chan)商(shang)品、提供勞務(wu)或者(zhe)經營管理而持(chi)有的房地(di)產(chan)。
(二)作為(wei)存(cun)貨的(de)房(fang)地產(chan)。
第五條 下列(lie)各項適(shi)用其他相(xiang)關會計準(zhun)則:
(一)企業代建(jian)的(de)房地(di)產,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15號——建(jian)造合同》。
(二(er))投資(zi)性房地產的租(zu)金(jin)收(shou)入和售后租(zu)回(hui),適用《企業(ye)會計準則第21號——租(zu)賃》。
第(di)二章 確認和初始計量
第(di)六條(tiao) 投資性房(fang)地產同時滿足下列條(tiao)件的,才能予以確認:
(一)與該投資性房地產有(you)關的(de)經濟利益很可(ke)能流入企業;
(二)該投資性房(fang)地(di)產的成本能夠(gou)可靠地(di)計量。
第(di)七條 投資性房(fang)地產應(ying)當按照成本進(jin)行初始計(ji)量。
(一)外購(gou)投資性房地產(chan)的成本(ben),包(bao)括(kuo)購(gou)買價款、相關稅(shui)費和可(ke)直接歸(gui)屬于(yu)該(gai)資產(chan)的其他(ta)支出。
(二(er))自行(xing)建(jian)造投資性房地產的(de)成本,由(you)建(jian)造該(gai)項資產達到預定可使(shi)用狀(zhuang)態前所發生的(de)必要支(zhi)出構成。
(三)以(yi)其他方式(shi)取得的(de)投(tou)資(zi)性房地(di)產的(de)成本,按照相關會計準則的(de)規定確定。
第(di)(di)八(ba)條 與投資(zi)性房地產(chan)(chan)有關的后(hou)續支出,滿(man)足(zu)本準(zhun)則第(di)(di)六(liu)條規定的確認(ren)條件(jian)的,應當計入(ru)投資(zi)性房地產(chan)(chan)成本;不滿(man)足(zu)本準(zhun)則第(di)(di)六(liu)條規定的確認(ren)條件(jian)的,應當在發生時計入(ru)當期損(sun)益。
第(di)三章(zhang) 后續計量
第九條 企業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日采(cai)用成(cheng)本模式對投資性房(fang)地(di)產進行后續計量(liang),但(dan)本準則第十條規(gui)定的(de)除外。
采用成本模式計量的建筑物的后續(xu)計量,適(shi)用《企業會計準則第(di)4號——固定資產》。
采用成本模式計(ji)量的土地使用權的后續計(ji)量,適用《企業(ye)會計(ji)準(zhun)則第6號——無形(xing)資產》。
第十條 有(you)確鑿證據表明投資(zi)性房地產(chan)的公允價值(zhi)能夠持續(xu)可靠取得的,可以對投資(zi)性房地產(chan)采用(yong)(yong)公允價值(zhi)模式進行后(hou)續(xu)計量(liang)。采用(yong)(yong)公允價值(zhi)模式計量(liang)的,應當(dang)同時(shi)滿足下列(lie)條件(jian):
(一)投資性房(fang)地(di)產(chan)所在地(di)有活躍(yue)的房(fang)地(di)產(chan)交易市場(chang);
(二)企業能夠(gou)從房(fang)地產交易市場(chang)上取得同類或(huo)類似(si)房(fang)地產的市場(chang)價格及其他(ta)相關信息,從而對投資(zi)性房(fang)地產的公允價值作出合理(li)的估計。
第十一條 采用公(gong)允價值(zhi)模式計(ji)量的(de)(de),不對投資性房(fang)地產(chan)(chan)計(ji)提折(zhe)舊(jiu)或進行攤銷(xiao),應當(dang)以(yi)資產(chan)(chan)負債表日投資性房(fang)地產(chan)(chan)的(de)(de)公(gong)允價值(zhi)為基礎(chu)調整其賬面價值(zhi),公(gong)允價值(zhi)與原(yuan)賬面價值(zhi)之間的(de)(de)差(cha)額計(ji)入(ru)當(dang)期損益。
第(di)十二條 企業對(dui)投資性房地(di)產的計量模(mo)式一(yi)經確定,不(bu)得隨意變更(geng)。成(cheng)本模(mo)式轉為(wei)公允價值模(mo)式的,應當作(zuo)為(wei)會計政(zheng)策變更(geng),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di)28號——會計政(zheng)策、會計估(gu)計變更(geng)和差錯更(geng)正》處(chu)理(li)。
已采用公允價值模式(shi)計量的(de)投資性房地產,不(bu)得從公允價值模式(shi)轉為成本(ben)模式(shi)。
第四章 轉換
第十三條企業(ye)有確鑿證(zheng)據表明(ming)房(fang)地(di)產(chan)(chan)用途(tu)發生改(gai)變(bian),滿足下(xia)列條件之一的,應當(dang)將投資(zi)性房(fang)地(di)產(chan)(chan)轉換(huan)為其(qi)(qi)他資(zi)產(chan)(chan)或者將其(qi)(qi)他資(zi)產(chan)(chan)轉換(huan)為投資(zi)性房(fang)地(di)產(chan)(chan):
(一)投資性房地(di)產開始(shi)自用。
(二)作(zuo)為(wei)存(cun)貨的房地產(chan),改為(wei)出租。
(三)自用(yong)(yong)土地使(shi)用(yong)(yong)權(quan)停止自用(yong)(yong),用(yong)(yong)于(yu)賺取租金或資本增值(zhi)。
(四(si))自用建筑物停止(zhi)自用,改為出(chu)租。
第(di)十(shi)四條在(zai)成本模(mo)式下,應當將房地產(chan)轉換前的賬面價值作為轉換后的入賬價值。
第十五條 采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轉換為自用房地產時,應當以其轉換當日的公允價值作為自用房地產的賬面價值,公允價值與原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