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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會計準則第3號——投資性房地產(3)
第(di)十六條 自用房(fang)(fang)地(di)產或存貨轉(zhuan)換為采用公(gong)(gong)允(yun)價(jia)值模式計(ji)量的投資性房(fang)(fang)地(di)產時,投資性房(fang)(fang)地(di)產按照(zhao)轉(zhuan)換當(dang)日的公(gong)(gong)允(yun)價(jia)值計(ji)價(jia),轉(zhuan)換當(dang)日的公(gong)(gong)允(yun)價(jia)值小于原賬(zhang)(zhang)面價(jia)值的,其(qi)差額(e)計(ji)入當(dang)期損(sun)益;轉(zhuan)換當(dang)日的公(gong)(gong)允(yun)價(jia)值大于原賬(zhang)(zhang)面價(jia)值的,其(qi)差額(e)計(ji)入所有(you)者(zhe)權(quan)益。
第五章 處置
第十七條 當投資性(xing)房(fang)地產(chan)被處(chu)置(zhi),或者永久退出使用且預計不能從其處(chu)置(zhi)中取得經濟(ji)利益時,應當終止確認該項投資性(xing)房(fang)地產(chan)。
第十八條 企業出售、轉讓、報廢投資性房地產(chan)或者發(fa)生(sheng)投資性房地產(chan)毀損,應當將處置收入(ru)扣除其(qi)賬面價值和相關稅費后的金額計入(ru)當期損益(yi)。
第六章 披露
第十(shi)九條 企業應當在附注中披露與(yu)投資性房地產有關的下(xia)列信(xin)息:
(一)投資性(xing)房地產的(de)種類、金額(e)和計量(liang)模式(shi)。
(二)采用成本模(mo)式(shi)的,投(tou)資性房地產(chan)的折舊或攤銷,以及(ji)減(jian)值準備的計(ji)提情況。
(三)采用公允(yun)價(jia)值模式的,公允(yun)價(jia)值的確定依據和方法,以及公允(yun)價(jia)值變動(dong)對損益的影響。
(四)房地(di)產轉換情況、理(li)由,以(yi)及(ji)對損(sun)益或所有(you)者權益的影(ying)響(xiang)。
(五)當期處置的(de)投(tou)資性房地產(chan)及其對損益的(de)影響
財會[2006]3號
2006-2-15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tiao) 為了規范投資性(xing)房地(di)產的(de)確認、計量和相關信息的(de)披(pi)露,根(gen)據《企業會計準則(ze)(ze)——基本(ben)準則(ze)(ze)》,制定本(ben)準則(ze)(ze)。
第二條 投資性房(fang)地產,是指為賺(zhuan)取租金或資本增(zeng)值,或兩者兼有而持有的房(fang)地產。
投(tou)資(zi)性房地(di)產應當能夠單獨計(ji)量(liang)和(he)出售。
第三條 本準則規范下列投資性房(fang)地產:
(一)已出租的土地使(shi)用(yong)權。
(二(er))持有并準備增值后轉讓(rang)的土地(di)使用權。
(三)已出租的(de)建筑物(wu)。
第(di)四條 下列各項(xiang)不屬于投(tou)資性房地產:
(一)自用(yong)房(fang)地產(chan),即(ji)為生產(chan)商品、提(ti)供(gong)勞務或(huo)者經(jing)營管理而持有的房(fang)地產(chan)。
(二)作(zuo)為存貨(huo)的(de)房(fang)地產。
第(di)五條 下列各項適(shi)用其他相關會計(ji)準則(ze):
(一(yi))企(qi)業(ye)代建(jian)的房地產,適用(yong)《企(qi)業(ye)會計(ji)準則第15號(hao)——建(jian)造合同》。
(二(er))投資性房地(di)產的(de)租金收入(ru)和售后租回,適(shi)用《企(qi)業會計(ji)準則第21號——租賃》。
第二章 確(que)認和初(chu)始計量
第(di)六條 投資性房地(di)產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
(一)與該(gai)投資性房地產(chan)有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qi)業;
(二(er))該投(tou)資性房(fang)地產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liang)。
第七(qi)條 投資性房地產應當按照成本進行初始計(ji)量。
(一)外(wai)購(gou)投(tou)資性房地產的成(cheng)本,包括購(gou)買(mai)價(jia)款、相關稅費和可直接歸屬于該資產的其他支出。
(二)自(zi)行建造投資(zi)性房(fang)地(di)產的成本,由建造該項資(zi)產達到預定(ding)可使用狀態前所發(fa)生的必要支出構成。
(三(san))以其他方式取(qu)得的(de)投資(zi)性房(fang)地產(chan)的(de)成本,按照(zhao)相(xiang)關會計準則的(de)規定確(que)定。
第八(ba)條(tiao)(tiao) 與投(tou)資性房地產有(you)關的(de)(de)后續支出,滿足本(ben)(ben)(ben)準則第六條(tiao)(tiao)規(gui)定的(de)(de)確認(ren)(ren)條(tiao)(tiao)件的(de)(de),應(ying)當(dang)(dang)計(ji)入(ru)(ru)投(tou)資性房地產成本(ben)(ben)(ben);不(bu)滿足本(ben)(ben)(ben)準則第六條(tiao)(tiao)規(gui)定的(de)(de)確認(ren)(ren)條(tiao)(tiao)件的(de)(de),應(ying)當(dang)(dang)在發生時計(ji)入(ru)(ru)當(dang)(dang)期(qi)損益。
第三章 后續計(ji)量
第九條 企業應當在(zai)資產(chan)負債表日采用(yong)成本模式對投資性房地產(chan)進(jin)行后續計量,但本準則第十條規定的除外。
采(cai)用成本模式計(ji)量的建筑(zhu)物的后續(xu)計(ji)量,適(shi)用《企業(ye)會計(ji)準則第4號——固定資(zi)產》。
采用成本模(mo)式計(ji)(ji)量的土地使用權(quan)的后續(xu)計(ji)(ji)量,適(shi)用《企(qi)業會計(ji)(ji)準則第6號——無形(xing)資(zi)產》。
第十條 有確鑿證據(ju)表明投(tou)資性房地產的(de)公(gong)允(yun)價(jia)值(zhi)能夠持續可靠取得的(de),可以對投(tou)資性房地產采用(yong)公(gong)允(yun)價(jia)值(zhi)模式進行后續計量。采用(yong)公(gong)允(yun)價(jia)值(zhi)模式計量的(de),應(ying)當同(tong)時滿足下列條件(jian):
(一(yi))投資性房地(di)(di)產(chan)所在地(di)(di)有活躍的(de)房地(di)(di)產(chan)交易市(shi)場;
(二)企業能夠從房(fang)(fang)地(di)產交易(yi)市場上取得同類或類似(si)房(fang)(fang)地(di)產的(de)市場價格及(ji)其他相關(guan)信息,從而對投資(zi)性(xing)房(fang)(fang)地(di)產的(de)公允價值作(zuo)出(chu)合理的(de)估計。
第十一條(tiao) 采(cai)用公允價(jia)(jia)值(zhi)模(mo)式計量(liang)的,不對投資性房地(di)產(chan)計提折舊(jiu)或進行攤銷(xiao),應當以(yi)資產(chan)負債表日(ri)投資性房地(di)產(chan)的公允價(jia)(jia)值(zhi)為基礎調整其賬面(mian)價(jia)(jia)值(zhi),公允價(jia)(jia)值(zhi)與原賬面(mian)價(jia)(jia)值(zhi)之(zhi)間的差(cha)額計入當期損益(yi)。
第十(shi)二條 企業對投資性房地(di)產(chan)的計量模(mo)式(shi)一(yi)經確(que)定,不得隨(sui)意變更。成(cheng)本模(mo)式(shi)轉為公(gong)允價值模(mo)式(shi)的,應當作(zuo)為會計政(zheng)策(ce)變更,按照(zhao)《企業會計準則第28號——會計政(zheng)策(ce)、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處理。
已采用公(gong)允價值(zhi)模(mo)(mo)式(shi)(shi)計量的投資性房地(di)產,不得(de)從公(gong)允價值(zhi)模(mo)(mo)式(shi)(shi)轉為成本模(mo)(mo)式(shi)(shi)。
第四章 轉換
第十三條(tiao)企業(ye)有確鑿證(zheng)據表(biao)明房地產(chan)(chan)用途發生(sheng)改變,滿足下列條(tiao)件之一的(de),應當將(jiang)投資(zi)性(xing)房地產(chan)(chan)轉(zhuan)換(huan)為其他(ta)資(zi)產(chan)(chan)或者將(jiang)其他(ta)資(zi)產(chan)(chan)轉(zhuan)換(huan)為投資(zi)性(xing)房地產(chan)(chan):
(一)投資性房地(di)產開始自(zi)用。
(二)作為存貨(huo)的房(fang)地產,改為出租。
(三)自(zi)(zi)用(yong)土地使用(yong)權停止自(zi)(zi)用(yong),用(yong)于(yu)賺取租(zu)金或資本增值。
(四)自用(yong)建筑物停(ting)止自用(yong),改為(wei)出租(zu)。
第十四條在成本模式下,應(ying)當將房地產轉換(huan)前的賬面(mian)價值作(zuo)為(wei)轉換(huan)后(hou)的入賬價值。
第十五條 采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轉換為自用房地產時,應當以其轉換當日的公允價值作為自用房地產的賬面價值,公允價值與原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