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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會計準則第3號——投資性房地產(2)
第十六(liu)條 自用房(fang)地產(chan)(chan)或存貨轉換為采用公允(yun)價(jia)值模式(shi)計量的(de)(de)投資(zi)性房(fang)地產(chan)(chan)時,投資(zi)性房(fang)地產(chan)(chan)按照轉換當(dang)日的(de)(de)公允(yun)價(jia)值計價(jia),轉換當(dang)日的(de)(de)公允(yun)價(jia)值小于(yu)原賬面(mian)價(jia)值的(de)(de),其差(cha)(cha)額計入當(dang)期(qi)損益(yi);轉換當(dang)日的(de)(de)公允(yun)價(jia)值大(da)于(yu)原賬面(mian)價(jia)值的(de)(de),其差(cha)(cha)額計入所有者權益(yi)。
第五章 處置
第(di)十七(qi)條(tiao) 當(dang)投(tou)(tou)資性房地(di)產(chan)被(bei)處置(zhi),或者永久退(tui)出(chu)使用(yong)且預計不能從其處置(zhi)中取得(de)經(jing)濟利(li)益時,應當(dang)終止確認該項投(tou)(tou)資性房地(di)產(chan)。
第(di)十八條 企業出售(shou)、轉讓、報廢投資(zi)性房地產(chan)或者發生投資(zi)性房地產(chan)毀(hui)損,應當將處置收入(ru)扣除(chu)其賬面價值(zhi)和相關稅費后的金額計入(ru)當期損益。
第六章 披露
第(di)十(shi)九條 企(qi)業應當在附注中披露與投資(zi)性(xing)房地產有關的下列信息:
(一)投資(zi)性房地產的種類(lei)、金額和計量模(mo)式。
(二)采用成(cheng)本(ben)模式的(de)(de),投資性(xing)房地產的(de)(de)折(zhe)舊或攤(tan)銷,以及(ji)減值準備的(de)(de)計提情(qing)況(kuang)。
(三(san))采用公(gong)允(yun)(yun)(yun)價(jia)值模式的(de),公(gong)允(yun)(yun)(yun)價(jia)值的(de)確定(ding)依據(ju)和方法,以及公(gong)允(yun)(yun)(yun)價(jia)值變動對(dui)損益的(de)影(ying)響(xiang)。
(四)房地(di)產轉換情況、理由(you),以及對(dui)損(sun)益或所有者權(quan)益的影響。
(五)當(dang)期(qi)處置的投資性房地(di)產(chan)及其對(dui)損益的影響(xiang)
財會[2006]3號
2006-2-15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投資性房(fang)地產的確認、計(ji)量和相關信(xin)息的披露,根據《企(qi)業會計(ji)準則——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tiao) 投資性房地(di)產,是指為賺取租(zu)金或(huo)資本增值,或(huo)兩者兼有(you)而(er)持有(you)的房地(di)產。
投資性房地(di)產(chan)應當能(neng)夠單獨計量和出售。
第三條 本(ben)準則規范下列(lie)投資性房地產(chan):
(一)已出租的土地(di)使用權(quan)。
(二)持有并準備(bei)增值后轉(zhuan)讓的土(tu)地使用權。
(三)已(yi)出租的建筑(zhu)物。
第四(si)條 下列各項不屬于投資(zi)性(xing)房地產:
(一)自用房地產(chan),即為生(sheng)產(chan)商品、提供勞務或者經營管理而持有(you)的房地產(chan)。
(二)作(zuo)為存貨的房地(di)產。
第五條(tiao) 下列(lie)各項適用其他相(xiang)關(guan)會計準則:
(一(yi))企(qi)業代(dai)建的房地(di)產,適用《企(qi)業會計準則第15號(hao)——建造(zao)合同》。
(二)投資性房地產的租金收入和售后租回,適用《企(qi)業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
第二章 確認和(he)初(chu)始計量
第六(liu)條(tiao) 投資性房地產同時滿(man)足下列條(tiao)件(jian)的,才能予(yu)以確認:
(一)與該投資性房地產有關的經濟利益很(hen)可能(neng)流入企(qi)業;
(二)該投資(zi)性房地產(chan)的成本(ben)能夠可靠地計量。
第(di)七條 投(tou)資性房地(di)產應當(dang)按照成本進行初始計量。
(一)外購(gou)投(tou)資性(xing)房地產的成本,包括購(gou)買價款、相(xiang)關稅費和(he)可直接歸屬于該(gai)資產的其他支(zhi)出。
(二)自(zi)行建造投資性房地產的成(cheng)本,由建造該項資產達到預(yu)定(ding)可使用狀(zhuang)態前所發生(sheng)的必要(yao)支出構成(cheng)。
(三(san))以其(qi)他(ta)方式取得的投資性(xing)房地(di)產(chan)的成本(ben),按照相關會計(ji)準則的規定(ding)(ding)確(que)定(ding)(ding)。
第八條(tiao) 與(yu)投資性房(fang)地產有關的(de)(de)后續支(zhi)出,滿足本(ben)準則(ze)第六條(tiao)規(gui)定的(de)(de)確認(ren)條(tiao)件的(de)(de),應當計(ji)入投資性房(fang)地產成(cheng)本(ben);不滿足本(ben)準則(ze)第六條(tiao)規(gui)定的(de)(de)確認(ren)條(tiao)件的(de)(de),應當在(zai)發生時計(ji)入當期損益。
第三章(zhang) 后(hou)續計量
第九條 企(qi)業應(ying)當在資產(chan)負(fu)債表日采(cai)用成本(ben)(ben)模式對投資性房(fang)地產(chan)進行后續計量,但本(ben)(ben)準(zhun)則第十條規定的除(chu)外。
采用(yong)成(cheng)本模式(shi)計(ji)量的建筑(zhu)物(wu)的后續計(ji)量,適用(yong)《企(qi)業(ye)會計(ji)準則第4號——固定(ding)資產》。
采(cai)用(yong)成(cheng)本模式(shi)計(ji)量的土(tu)地使用(yong)權的后(hou)續計(ji)量,適用(yong)《企業會計(ji)準則第(di)6號(hao)——無形資產》。
第十條 有確鑿證據(ju)表明投資(zi)性(xing)房地產的公(gong)(gong)允價(jia)值能夠持續可(ke)靠取得的,可(ke)以對投資(zi)性(xing)房地產采用公(gong)(gong)允價(jia)值模式進行(xing)后續計量(liang)。采用公(gong)(gong)允價(jia)值模式計量(liang)的,應當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一)投資性房(fang)地(di)產(chan)所(suo)在地(di)有活躍的房(fang)地(di)產(chan)交易市場;
(二)企業能夠從房(fang)地(di)產交易市(shi)場(chang)上取得同類或類似(si)房(fang)地(di)產的市(shi)場(chang)價(jia)格及其(qi)他相(xiang)關信息,從而對投資性(xing)房(fang)地(di)產的公允(yun)價(jia)值作(zuo)出合理(li)的估計。
第十(shi)一(yi)條(tiao) 采用公(gong)允(yun)價(jia)值模(mo)式計(ji)(ji)量的(de),不對投資(zi)(zi)性房地產計(ji)(ji)提(ti)折舊或進(jin)行攤銷,應(ying)當以資(zi)(zi)產負債表日投資(zi)(zi)性房地產的(de)公(gong)允(yun)價(jia)值為基礎調整其(qi)賬面價(jia)值,公(gong)允(yun)價(jia)值與原(yuan)賬面價(jia)值之間的(de)差額計(ji)(ji)入當期損(sun)益。
第十(shi)二條(tiao) 企(qi)業(ye)對投(tou)資性房地產的計(ji)(ji)量模(mo)式一經確定,不(bu)得隨(sui)意變更(geng)。成(cheng)本模(mo)式轉為(wei)公允價值模(mo)式的,應當作為(wei)會計(ji)(ji)政策(ce)變更(geng),按照《企(qi)業(ye)會計(ji)(ji)準則第28號——會計(ji)(ji)政策(ce)、會計(ji)(ji)估(gu)計(ji)(ji)變更(geng)和差錯更(geng)正》處理。
已采用(yong)公(gong)允價(jia)值(zhi)模(mo)式計量的投資性(xing)房地產,不得(de)從公(gong)允價(jia)值(zhi)模(mo)式轉為(wei)成本模(mo)式。
第四章 轉換
第十(shi)三條企業有確鑿證據表(biao)明房地(di)產用(yong)途(tu)發生改變,滿(man)足下列條件之一(yi)的,應當將投資性(xing)房地(di)產轉換為其他(ta)資產或者將其他(ta)資產轉換為投資性(xing)房地(di)產:
(一)投資性房地產(chan)開始自用。
(二)作(zuo)為(wei)存貨的房地產,改為(wei)出租。
(三)自(zi)用(yong)(yong)土(tu)地使用(yong)(yong)權(quan)停止(zhi)自(zi)用(yong)(yong),用(yong)(yong)于賺取租(zu)金或資(zi)本增(zeng)值。
(四(si))自(zi)用建筑物停止自(zi)用,改為出租(zu)。
第十四條在(zai)成本模式(shi)下,應當將房地產轉(zhuan)換前的賬(zhang)面(mian)價值作為(wei)轉(zhuan)換后的入賬(zhang)價值。
第十五條 采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轉換為自用房地產時,應當以其轉換當日的公允價值作為自用房地產的賬面價值,公允價值與原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