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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跨區經營企業所得稅征收辦法(5)
時間(jian):2013-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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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未知
同時,第十五條也針對個別情況規定了例外情形,即出現《辦法》第五條第(四)項(當年撤銷分支機構不再參與分攤)和第十六條第二款(總機構設立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部門視同分支機構,參與分攤)、第三款(企業外部重組與內部重組形成新分支機構不視同新設分支機構,參與分攤)情形外,應重新計算分攤比例。考慮到這是例外情形,并不會對分配比例的一致性造成沖擊。
八、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2012年度匯算清繳是否適用該《辦法》?2013年度預繳企業所得稅款時如何與現行的預繳申報表銜接?
40號文件和《辦法》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考慮到企業所得稅“按年計算,分月或分季預繳,年終匯算清繳”的特點,匯總納稅企業2012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仍適用財預[2008]10號文件和28號文件,不適用40號文件和《辦法》。
考慮到40號文件與財預[2008]10號文件相比,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分配及預算管理格局并無實質調整,不擬同步修訂現行的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表和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匯總納稅企業2013年度開始預繳企業所得稅時,仍可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等報表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64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等報表的補充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76號)規定的表格進行稅款分配和預繳,表格中項目內容與《辦法》不一致的,按《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