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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跨區經營企業所得稅征收辦法
時間:2013-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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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未知
為加強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跨省市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分配及預算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預[2012]40號)(以下簡稱40號文件)等的精神,稅務總局在充分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對《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的通知》(國稅發[2008]28號)(以下簡稱28號文件)進行了修訂和完善,制定了《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并發布公告。現將《辦法》的主要內容解讀如下:
一、如何把握40號文件的主要政策變化點?
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的通知》(財預[2008]10號)相比,40號文件的政策變化點主要體現在:(1)明確總分機構參與匯算清繳稅款分配,即匯算清繳應補應退稅款按照預繳分配比例分配給總分機構,由總分機構就地辦理稅款繳庫或退庫,改變了匯繳補退稅均通過中央國庫辦理、總分機構都不參與就地分享的做法。(2)明確了總分機構查補稅款就地入庫問題,突破了就地監管的政策瓶頸。(3)不適用范圍的調整,企業所得稅全額歸屬中央收入的企業由14家調整為15家。(4)分支機構“三因素”所屬區間的調整,統一確定為上年度,不再區分上上年度和上年度。(5)明確當年撤銷的分支機構自辦理注銷稅務登記之日起不參與分攤,不再從第二年起才不參與分攤。(6)采用會計準則的表述和口徑,將“三因素”中的“經營收入”改為“營業收入”,“職工工資”調整為“職工薪酬”,對“資產總額”的解釋不再排除無形資產。(7)增設和修訂了若干預算科目。這些政策變化點,都已完整地體現在《辦法》相關條款中。
二、現行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管的文件主要有哪些?《辦法》與這些文件的關系是什么?
現行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管方面的文件,主要包括28號文件、國稅函[2008]747號、國稅函[2008]958號、國稅函[2009]221號、國稅發[2009]79號、國稅發[2008]120號、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2號等文件,其中,28號文件是核心規定,其他文件是重要補充。
《辦法》以28號文件為母版進行了增減修訂,增加了二級分支機構判定(第四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不同稅率地區計算(第十八條)和計算差錯糾正(第二十條)(來自國稅函[2009]221號),新設分支機構判定(第十六條)(來自國稅函[2008]958號),分支機構匯繳報送資料(第十一條)(來自國稅函[2009]221號、國稅發[2009]79號),資產損失管理(第二十五條)(來自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稅收優惠管理(第二十六條)(來自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2號),不得核定征收(第三十一條)(來自國稅函[2008]747號),征管范圍劃分(第三十條)(來自國稅發[2008]120號)等很多現行有效規定,并進行了更為準確和精煉地表述。
一、如何把握40號文件的主要政策變化點?
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的通知》(財預[2008]10號)相比,40號文件的政策變化點主要體現在:(1)明確總分機構參與匯算清繳稅款分配,即匯算清繳應補應退稅款按照預繳分配比例分配給總分機構,由總分機構就地辦理稅款繳庫或退庫,改變了匯繳補退稅均通過中央國庫辦理、總分機構都不參與就地分享的做法。(2)明確了總分機構查補稅款就地入庫問題,突破了就地監管的政策瓶頸。(3)不適用范圍的調整,企業所得稅全額歸屬中央收入的企業由14家調整為15家。(4)分支機構“三因素”所屬區間的調整,統一確定為上年度,不再區分上上年度和上年度。(5)明確當年撤銷的分支機構自辦理注銷稅務登記之日起不參與分攤,不再從第二年起才不參與分攤。(6)采用會計準則的表述和口徑,將“三因素”中的“經營收入”改為“營業收入”,“職工工資”調整為“職工薪酬”,對“資產總額”的解釋不再排除無形資產。(7)增設和修訂了若干預算科目。這些政策變化點,都已完整地體現在《辦法》相關條款中。
二、現行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管的文件主要有哪些?《辦法》與這些文件的關系是什么?
現行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管方面的文件,主要包括28號文件、國稅函[2008]747號、國稅函[2008]958號、國稅函[2009]221號、國稅發[2009]79號、國稅發[2008]120號、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2號等文件,其中,28號文件是核心規定,其他文件是重要補充。
《辦法》以28號文件為母版進行了增減修訂,增加了二級分支機構判定(第四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不同稅率地區計算(第十八條)和計算差錯糾正(第二十條)(來自國稅函[2009]221號),新設分支機構判定(第十六條)(來自國稅函[2008]958號),分支機構匯繳報送資料(第十一條)(來自國稅函[2009]221號、國稅發[2009]79號),資產損失管理(第二十五條)(來自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稅收優惠管理(第二十六條)(來自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2號),不得核定征收(第三十一條)(來自國稅函[2008]747號),征管范圍劃分(第三十條)(來自國稅發[2008]120號)等很多現行有效規定,并進行了更為準確和精煉地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