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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企業所得稅四點解讀(2)
時(shi)間:2010-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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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未(wei)知
所謂的“分二”,即,將草案中原表述稅率的一個條款分解為 現在的第四條和第二十八條。
在實質內容上修訂和變動上,下列十個方面最為引人注目:(1)增補了“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 所得”和“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兩項為可以享受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的項目;(2)新增了對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一檔優惠稅 率;(3)將公益性捐贈支出稅前扣除的比例提高了二個百分點。(4)取消了“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租金和特許權使用費,以及非銀行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 支付的利息”和“企業之間支付的管理費”不得在稅前扣除的規定;(5)將企業轉讓資產的“轉讓費用”剔除在稅前扣除的范圍之外;(6)統一將草案中所涉及 “向投資者支付的權益性投資收益”均改稱為“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7)對因納稅調整而補征的稅款改“加收滯納金”的作法為“加 收利息”;(8)刪除了企業所得稅按年計算之說;(9)明確了自治州、自治縣減征或者免征企業所得稅的權限;(10)在對于“超過抵免限額的部分”的處理 上,新法刪除了原草案中“當期不得抵免,也不得作為費用扣除”。
之二:納稅人界定的變革及其影響
新法與既沒分章節、且僅有 20個條款的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比較,可謂是不可同日而語,相提并論。實現體現對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人重大變革上。
納稅人 的界定實現了“四個統一”。一是內外稅制統一;二是內資之間涉稅處理統一。對兩套內外有別的所得稅稅制進行統一、合并為眾人所熟知。但不太引人關注的另一 個統一是新法廢止了“金融、保險企業繳納企業所得稅,依照有關規定執行”的條款(條例第十八條)。即,新法不再允許因執行的會計制度不同而另行相待;三是 統一了納稅人的分類。新法將不同類型的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統一總分、定位為居民納稅人與非居民納稅人之別;四是與個人所得稅納稅人的界定機理相統一。實行法 人稅制是企業所得稅制改革的方向。因此,取消了現行內資稅法中以“獨立經濟核算”為標準確定納稅人的規定。引進“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的概念。實行 了“登記注冊地標準”和“實際管理機構地標準”相結合的辦法。等等這些,不僅符合國際慣例,而且符合經濟全球化的需要。
這些統一和規范,在 征管實務層面,除了結束了內外資企業界定、劃分之爭外,在企業所得稅的實務上,還具有下列現實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