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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企業所得稅四點解讀
之一:新法對草案的主要修訂
備受關注,歷經10年動議,在本屆人代會期間又幾經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新法)將于 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現側重從新舊條款比對入手,對修訂的內容及對實務方面的影響和意義解讀如下。
共八章六十條的企業所得稅法, 與當時提交人大審議時的草案比較,在文字布局上又得到了較大的修改和變動。章節數量和布局上作了“減三分二”的調整,條款上作了“刪七分二”的修改。
減掉了草案原獨立的“收入”、“扣除”和“資產的稅務處理”三章;并將“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稅額”分解為獨立的兩章。使之成為現在的“總則”、“應納稅 所得額”、“應納稅額”、“稅收優惠”、“源泉扣繳”、“特別納稅調整”、“征收管理”和“附則”八個部分。
條款的修改分別列示并分析如 下:(一)第五條: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一般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該條出自(94)財法字第3號文件。會計核算的原則除了權責發生制外,還有包括劃分資本 性支出與收益性支出的原則。在事關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上,權責發生制即不是一般原則,也不屬唯一原則。(二)第九條:企業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機械設備、船 舶,以及從事建筑、安裝、裝配工程業務或者提供勞務等,持續時間跨越納稅年度的,應當按照納稅年度內完工進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確定收入。此規定仍然源于上 述指明文號的文件。首先,這是一個關于確認勞務收入納稅義務時間的條款。從法律的層面確立應納稅收入的時間未嘗不是一個方向。但企業所得稅法中所列舉的應 納稅收入范圍和類型很多。單單將個中的一個小點寫進法文的作法,不僅有片面和顧此失彼之嫌,而且也確實容易匪夷所思。(三)第二十五條:企業所得稅應納稅 額的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減免稅額-允許抵免的稅額。刪去此條可能至少有兩個方面;一是不符合法文的一般表述習慣;二是自身的 表述也不準確。(四)第十三條:企業的各項資產,包括固定資產、無形資產、長期待攤費用、投資資產、存貨等,一般以歷史成本計價。該條的原型出自于國稅發 [2000]84號文件。盡管稅收上規定可以也允許與會計制度、準則不一致,但如此以法律面孔出現的規定,一是會與層次、效力低于法律的會計制度的相關規 定相“打架”,二是已經與現實和今后涉及資產核算計量原則相抵觸。(五)第十四條:企業重組發生的各項資產交易,確認為收益或者損失的,相關資產應當按重 新確認的價值確定成本。此條來源于國稅法[1997]97號文件并與國家稅務總局令第6號有關聯。但此條首先所說的企業重組的概念很模糊,同時這也是一個 比較復雜的問題。對企業因改制而涉及稅收上問題不僅具有階段性而且也難于通過法律對諸多的問題進行規范、明確。(六)第二十二條:除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 外,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公式為:應納稅所得額一收入總額一不征稅收入一免稅收入一扣除額一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此條最大的不足應與上述對 (三)的分析相類似。(七)第六十二條:現行法律、行政法規涉及企業所得稅的規定與本法規定不一致的,依照本法的規定執行。保留此條就意味著保留官僚主義 作風的“習慣動作”,既然頒布了新的法律,那么就等同否定與新法規定相悖的東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