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 五種限制收購的情形

新三板收購的特點
不設行政許可,以信息披露為核心。
簡化披露(lu)內(nei)容。除(chu)要約收(shou)購或(huo)(huo)者收(shou)購活動導致(zhi)第一(yi)大股(gu)東或(huo)(huo)實際(ji)控(kong)制人(ren)發生(sheng)變更的,其他收(shou)購只需要披露(lu)權(quan)益變動報(bao)告書。
加強責任主體的自我約束和市(shi)場自律監(jian)管。
收購掛牌公司的收購人需要滿足什么條件?
收購人(ren)(ren)及其實際(ji)控(kong)(kong)制(zhi)人(ren)(ren)應當具有良好的誠信記錄,收購人(ren)(ren)及其實際(ji)控(kong)(kong)制(zhi)人(ren)(ren)為法(fa)人(ren)(ren)的,應當具有健全(quan)的公(gong)司(si)(si)治理機制(zhi);任(ren)何人(ren)(ren)不得利(li)用公(gong)眾公(gong)司(si)(si)收購損害被(bei)收購公(gong)司(si)(si)及其股東的合法(fa)權益。
《收(shou)購(gou)辦法》又列(lie)出了收(shou)購(gou)的否定條件,規定有(you)下列(lie)情形之一的,不得進行公眾公司收(shou)購(gou):
● 收購人負(fu)有數額較大債務,到期未清(qing)償,且(qie)處于持(chi)續狀態。
●收購人最近2年有重大違法行(xing)為或者涉嫌有重大違法行(xing)為。
●收購人最(zui)近2年有嚴重(zhong)的證券(quan)市場失信行為。
●收購人(ren)(ren)為自然(ran)人(ren)(ren)的,存在《公司(si)法(fa)》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ding)的情形。
●法(fa)(fa)律、行政法(fa)(fa)規規定以及(ji)中(zhong)國(guo)證(zheng)監(jian)會認(ren)定的不(bu)得收(shou)購公(gong)眾公(gong)司的其(qi)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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