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若干問題的解釋》的通知(8)
來源:網絡 作者:網絡 點擊:
次 時間:2020-06-24 09:15
明(ming)確時,才(cai)能(neng)成為(wei)《民非制度(du)》所稱的“限制”。
(二)民間非營利(li)組織應當根(gen)據《民非制(zhi)度》第五十(shi)七(qi)條的(de)規定(ding),區(qu)分(fen)以下限制(zhi)解除的(de)不同情(qing)況(kuang),確定(ding)將限定(ding)性(xing)(xing)凈資產(chan)轉為非限定(ding)性(xing)(xing)凈資產(chan)的(de)金額:
1.對(dui)于(yu)因(yin)資(zi)產(chan)提供者或者國家(jia)有關法(fa)(fa)律(lv)、行(xing)政法(fa)(fa)規要(yao)求在(zai)收到資(zi)產(chan)后的特(te)定時期之(zhi)內使(shi)用該項資(zi)產(chan)而形成的限定性凈(jing)(jing)資(zi)產(chan),應(ying)當在(zai)相應(ying)期間之(zhi)內按照(zhao)實際使(shi)用的相關資(zi)產(chan)金額(e)轉(zhuan)為(wei)非(fei)限定性凈(jing)(jing)資(zi)產(chan)。
2.對于因資(zi)產(chan)提供者或者國家(jia)有關法律(lv)、行政法規要(yao)求在收到資(zi)產(chan)后的特(te)定日期之后使用該(gai)項資(zi)產(chan)而(er)形成(cheng)的限(xian)定性凈資(zi)產(chan),應當(dang)在該(gai)特(te)定日期全額轉為非限(xian)定性凈資(zi)產(ch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