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若干問題的解釋》的通知(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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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 時間:2020-06-24 09:15
2.民間非(fei)(fei)營利(li)組織僅(jin)起到(dao)中介(jie)而非(fei)(fei)主(zhu)導發起作用,幫助委托人(ren)將資(zi)產轉贈或轉交給(gei)指定的(de)受(shou)益人(ren),并(bing)且沒有權(quan)(quan)利(li)改變受(shou)益人(ren),也沒有權(quan)(quan)利(li)改變資(zi)產的(de)用途。
3.委托(tuo)人已明確指出了具體(ti)受益人個(ge)人的(de)姓名或受益單(dan)位的(de)名稱,包括從民間非營利組織提供的(de)名單(dan)中(zhong)指定一個(ge)或若干(gan)個(ge)受益人。
(二)民間非營利(li)組織從事受托代理業務時發(fa)生的應歸屬(shu)于(yu)其(qi)自身(shen)的相關稅費、運(yun)輸費等,應當計入(ru)當期費用,借記“其他費用”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四、關于長期股權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