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若干問題的解釋》的通知(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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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 時間:2020-06-24 09:15
(二)社(she)會(hui)(hui)團體、基金會(hui)(hui)、社(she)會(hui)(hui)服(fu)務機構變(bian)更(geng)登記注冊資(zi)金屬于自(zi)愿采(cai)取的登記事項變(bian)更(geng),并不引起資(zi)產(chan)(chan)和(he)凈資(zi)產(chan)(chan)的變(bian)動,無需進行會(hui)(hui)計處理。
七、關于承接政府購買服務取得的收入
按照《民非制度》第五十(shi)九條的(de)規定,民間非(fei)營利組(zu)織承接政(zheng)府(fu)購買服務屬于交換交易,取得(de)的(de)相(xiang)關收入應當記(ji)入“提供服務收入”等收入類科目,不應當記入“政府補助收入”科目。
八、關于存款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