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若干問題的解釋》的通知(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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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 時間:2020-06-24 09:15
(四)民間非(fei)營利組織接受捐(juan)贈資(zi)產的有關憑據或(huo)公(gong)允價值以外幣計量的,應當按照取得資產當(dang)日的市場(chang)匯(hui)率將外(wai)幣金(jin)額折算(suan)(suan)為人民幣金(jin)額記賬。當(dang)匯(hui)率波動較小時,也可(ke)以采用(yong)當(dang)期期初的匯(hui)率進(jin)行折算(suan)(suan)。
三、關于受托代理業務
(一(yi))《民(min)非制度》第四十(shi)八(ba)條規定的“受托代理業務”是指有明確的轉贈或者轉交協議,或者雖然無協議但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業務:
1.民間非營利組織(zhi)在(zai)取得資(zi)產的(de)同時即(ji)產生(sheng)了向具體受益人轉贈或轉交(jiao)資(zi)產的(de)現(xian)時義務,不會導致自(zi)身凈(jing)資(zi)產的(de)增(zeng)加。